|
一、目的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精進調解業務,提升調解服
務品質,得補助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考察之經費,爲使補助經費之支
用及核銷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計畫。 |
|
二、依據
依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
|
三、補助範圍
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依業務實際需要支付之考察經費,本公所得於預
算額度內予以補助(以下稱補助款)。 |
|
四、補助對象、金額暨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補助款支用對象為本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補助金額每人最高以
新臺幣二萬元整為限;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考察國內、外調解組織
、交通警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與其他調解
業務相關單位等。 |
|
五、考察期間及地點
本計畫執行期間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考察地點國內外(含
大陸地區),國內支用時,應於臺中市以外縣市使用。 |
|
六、補助款申請、支用及核銷補助款支用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申請:依據本所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二)次數:分一次或數次使用,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次核銷。
(三)單據:應檢附考察報告書、發票、收據或旅行社代辦之代支代付
證明,均需加蓋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章並註明明細(車資、
機票費、餐飲、住宿費細項),另買受人則填寫調解委員個人姓
名(調解委員會團體考察時,單據則分別就調解委員個人開立)
,餘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核銷時需併同檢附之資料(如調解委員存摺封面影本、領
據等)依本公所會計、出納付款規定辦理。 |
|
七、經費來源
本補助款由本所按年編列預算支應,由本所-民政業務-獎補助費-其
他補助及捐助科目項下支出。 |
|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補助款支用、核銷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