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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南屯區聯合辦公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公所秘字第112001841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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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臺中市南屯區聯合辦
    公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各會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大樓三樓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四樓
    開放式會議室及五樓演藝廳。
三、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四、本大樓會議室之借用時間,除經本所專案核准者外,限上班時間。
    借用單位,以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及本所各課(室)公務使用為
    原則。
五、各課(室)申請會議室時,應向本所秘書室進行借用登記,採先登錄
    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時,本所秘書室得於各課(室)登
    錄使用日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六、會議室之借用係由各課(室)代本所以外機關登錄申請,並經核准 
    借用者,應由該課(室)負責溝通協調事宜(含接待指引)。如為
    本所各課(室)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予收費(含保證金)。
七、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舉辦之會議或活動,非本所權責相關業務,均
    應依本要點辦理租借手續及收費。
八、申請借用機關應於預定使用日前十日發文向本所申請借用,經本所審
    核同意並繳交場地維護費及保證金後始得借用。另考量推動節約能源
    實施計畫,本所將控管借用會議室之次數。
九、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取消借用,應於
    原同意借用日之前三日以書面通知本所,則場地租借費及保證金全額
    無息退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通知者,保證金無息退還,場地租借費不予退還;
    但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場地租借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十、本所各種設施,非經管理單位同意,租借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貼
    海報,借用完畢後,應即時(或當日)回復原狀,如有損毀建築或用
    品設備時,負修復或賠償之責;借用本所器材或設備,如有遺失應照
    時價賠償。
十一、會議室借用機關應視會議(活動)需要事先規劃及設置暫時性垃圾
      投置區,作好垃圾分類,並於會議室使用結束後,自行負責垃圾清
      運。
十二、借用機關請自行備妥立牌引導參加人員至各會議室,未經本所同意
      ,不得任意張貼佈置或搬動場地設備;若經核准張貼者,須於指定
      地點及方式(使用無痕膠帶)為之。
十三、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使用;已同意使用者,應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妨害社會安寧或擾亂秩序者。
      (二)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未經本所同意及把場地轉讓他人
            或其他機關團體使用。
      (三)活動內容有損場地設備或髒亂,經本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
      (四)活動內容或項目易衍生聚眾抗爭事件者。
      (五)其他經認定不宜使用者。
十四、本大樓場地租借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
     (一)每次租借一次場地,單場(次)使用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
           原則。
     (二)本所協辦之研習、活動,租借費得以半價收費。
十五、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本所將不定期對會議
      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
      十三點之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六、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件由申請借用機關負責,
      妥為處理。
十七、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由本所補充說明之。
十八、本管理要點業經區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