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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育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石虎及石虎
熱區,以恢復其族群之存續與繁衍,並達成石虎保育與自然生
態平衡,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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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虎友善環境:指有助於石虎族群之棲息、生長及繁衍,
並可避免或降低石虎生存威脅之廊道與棲息環境。
二、友善環境耕作:指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
,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且農業生產過程不
使用化學農藥、除草劑、毒鼠藥或獸鋏,並符合農藥安全
零檢出規範。
三、石虎熱區:指經調查研究確認為石虎活動廊道與棲息場所
之區域。
石虎熱區之範圍,經臺中市石虎保育委員會審認通過後,由臺
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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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
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輔導或委託非營利性團體、生態專業
團體或學術機構協同辦理石虎保育行動,執行本市轄區內
之石虎族群數量調查及研究,落實犬貓管理及疾病防治,
保護石虎免於其他動物與人為之傷害,宣導石虎保育觀念
,營造石虎友善環境與推動友善環境耕作之有關事項,並
協調本自治條例之執行。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助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執行稽
查、取締及保育石虎工作有關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協助通報石虎救傷及民眾獵捕之行為
。
四、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石虎保育政策及活動之宣傳。
五、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連結石虎保育與環境關係,納入
環境教育研習課程。
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將石虎保育融入學校教育課程或活動
。
七、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推動本市石虎保育融入各項文化創意
產業。
八、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企業參與及贊助石虎保育活
動。
九、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建設觀光設施應避免危害石虎熱
區。
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規劃國土及都市計畫時納入石虎
友善環境及保育理念。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
其他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興辦道路、水利、交通等各項公
共設施及山坡地開發,應考量石虎友善環境之營造,並配合宣
導及推動石虎保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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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應彙整本府所屬各機關之業務權責,訂定臺
中市石虎保育計畫並公告之,並應依據最新資料,至少每三年
通盤檢討一次。
前項保育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辦理石虎族群調查及遷徙路廊研究計畫。
二、推動石虎友善環境營造。
三、於石虎熱區輔導成立石虎友善環境耕作組織,增加友善環
境耕作面積。
四、本府各相關機關與在地社區建立石虎保育夥伴關係。
五、辦理石虎保育論壇及締結夥伴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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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府應設置臺中市石虎保育委員會,審查石虎保育計畫各項任
務,及處理本府跨局處協調合作事項,並由政府機關代表、生
態、環境、工程、教育、保育團體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臺中市石虎保育委員會議應做成會議紀錄,並於會後公開資訊
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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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新
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本市石虎熱區者,應
於規劃初期及施工階段向臺中市石虎保育委員會諮詢,採取對
環境友善之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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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本府應積極輔導,並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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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府為推動石虎保育、石虎熱區之石虎友善環境及友善環境耕
作等工作,得訂定生態服務給付獎勵及損害補償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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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執行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各業務權責機關編列預算
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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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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