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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表揚捐贈興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90074683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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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捐贈本局及本市所屬各級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施(備)、現金、土地、建築物或其他資產之個
    人或機關團體(以下簡稱捐贈人),協助發展教育或辦理活動者,特訂
    定本要點。
    前項其他資產係指設施(備)、現金、土地、建築物以外資產,並經本
    局或學校認定對發展教育或辦理活動有助益者。
二、捐贈人以設施(備)、現金或其他資產之方式捐贈者,表揚方式如下:
    (一)捐贈價值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由學校公
        開致贈感謝狀乙紙。
    (二)捐贈價值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除依第一款之方式表揚
        外,並由本局公開表揚。
    (三)捐贈價值五百萬元以上者,除依前兩款之方式表揚外,得經市長
        同意後於臺中市政府市政會議或舉辦記者會公開表揚。
    (四)單價一萬元以上得登錄財產項目之受贈設備,經徵得捐贈者之同
        意,得於受贈設備上烙印、雷雕或黏貼捐贈者感謝文字。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捐贈事跡,經徵得捐贈人之同意,得於網路或社
        群平台宣揚銘謝。
三、捐贈人以捐贈土地或建築物之方式捐贈者,依第六點規定換算新臺幣
    金額,其表揚方式如下:
    (一)捐贈土地面積在四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價值三千萬元以上者,得於
        校內適當地點設置紀念牌銘謝。
    (二)捐贈一百萬元以上興建校舍者,得將其姓名鐫刻於建築物特設之
        紀念牌上;使用學校體育館、活動中心或其他空間設施,以收費
        標準五折計算,優惠年限為十年。
    (三)新建建築物整體價值逾三千萬元,捐贈該筆建築物興建價值五百
        萬元以上未達新建建築物整體價值二分之一者,除第二款之榮譽
        及優惠外,可視其捐款比例,捐贈人得經管理人同意,建議在新
        建建築物特定空間之命名。
    (四)新建建築物整體價值逾三千萬元,捐贈該筆建築物興建價值達新
        建建築物整體價值二分之一以上者,除前兩款之榮譽及優惠外,
        捐贈人得經管理人同意,建議該建築物之命名。
    捐贈修繕校舍經費者,依捐贈金額比照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表揚方
    式辦理。
四、學校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將符合前兩點規定者,填具申請表,報請
    本局同意後方得辦理表揚。但情況特殊有立即表揚之必要者,得隨時
    報請本局辦理。
五、本要點第三點、第四點所稱之設施(備)、土地、建築物及其他資產之
    價值金額換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以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報告所載金額認定之。
    (二)建築物、設施(備)、其他資產在購買日起算一年內捐贈者,以購
        入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所載金額認定之。
    (三)建築物、設施(備)、其他資產在購買日起算逾一年捐贈者,以直
        線法計算折舊之帳面成本認定之。
    (四)捐贈物資屬本事業所生產之產品者,以產品零售價計算。
    (五)若無法由以上各款方式估算捐贈價值者,由本府局組成捐贈資產
        評價小組評定之。
六、學校鼓勵捐贈興學,其有功人員於本局依第四點規定同意表揚後,依
    獎勵標準由學校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辦理
    。
  前項獎勵標準得依一學年累計數額:
    (一)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五萬元者,嘉獎一次,三人。
    (二)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二人及嘉獎二
        次二人。
    (三)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二人、嘉
        獎二次二人及記功一次一人。
    (四)學校鼓勵捐贈興學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嘉獎一次二人、嘉
        獎二次二人及記功一次二人。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