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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利用本局已報廢之財產及
物品,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第
二點點、第四點及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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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增進資源之運用,本局已報廢財產及物品,得轉撥給合法立案、組
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並於本市實際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服務,
且業務與會務正常運作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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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轉撥之報廢財物,指該財物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致
須依規辦理報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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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利已報廢財物之轉撥再利用,相關擬轉撥報廢財物之資訊於本局網
頁或平台公告30天,如公告屆滿無單位提出申請或符合轉撥要件,後
續依規辦理變賣、銷毀或廢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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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構或團體申請報廢財物轉撥時,填列申請單,並敘明申請轉撥之財
物名稱、財物登錄號、用途等,向本局提出申請,必要時本局得要求
申請單位應檢附立案證書、組織章程、理事長當選證書、最近一屆理
監事大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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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關單位提出轉撥申請後,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每月召開審核會議,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轉撥;其審
核小組由本局財產管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二)審核標準:組織健全度、單位實際運作狀況、執行社福業務之
績效、申請財物使用目的及已接受轉撥財物管理使用情形等項
目綜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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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轉撥之報廢財物,申請轉撥單位應自行負責運送及後續使用
與管理,並於收到核定函2週內完成取貨,逾期視同放棄。取貨時應
填寫「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財物轉撥明細表」(1式2份)並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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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轉撥之報廢財物,應在本市轄內使用,且不得再次轉移或變
賣,本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瞭解受轉撥單位轉撥財物運用情形,
受轉撥單位應配合訪查事項,如未依規使用,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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