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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結合民間團
體推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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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於本市立案,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
利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基金會及社會福利機構,且經查核
其財務組織運作健全,依法召開法定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者。
(二)非於本市立案但於本市設有分事務所或分辦事處,從事社會福
利相關服務,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之基金會及社會福利機構,且經查核其財務組織運作健全,依
法召開法定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
(三)設立於本市之大專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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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辦理本市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
志願服務、性別平等與家庭福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藥物
濫用防制及其他社會福利之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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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政策性補助:由本府業務機關依政策及需要另訂補助計畫並據以
實施。
(二)福利主軸性計畫:每年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
政策需要訂定,並於申請時間開始前一個月公告。
(三)一般性福利服務計畫:
1、申請單位每年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依申請補助
額度分為大額補助方案與小額補助方案。
(1) 大額補助方案為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
(2) 小額補助方案為每案未達新臺幣五萬元,每單位每年補助
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2、除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志願服務
、性別平等與家庭福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藥物濫
用防制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外,社會局得參照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相關規定辦理或依本市福利服務需
求規劃補助重點。
(四) 人事費補助計畫:
1、厚植能量方案:
(1)補助行政人力一名規劃執行社會服務方案、整合資源、
建立會務制度及行政業務。
(2)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
銷案件均已完成者。
(3)社團專職人員二名以下。
(4)上年度社團支出決算數:未有專職人力者,決算數需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現有一名專職人力或補助聘任人力
達一年以上者,決算數需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5)每年應提報計畫,補助以三年為原則,特殊情況需經臺
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彩委員會)
審議通過。
2、專業人力精進方案:
(1)補助專業督導人員及專業人員為限,規劃以服務對象需
求為出發點,提供專業服務之方向。
(2)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累計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
好,核銷案件均已完成者。
3、同年度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不得超過二人。
4、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該名補助人力及單位負責
人(須理事、董事、主管以上人員)均應參與社會局指定之
研習訓練課程,未參與者,下一年度不予補助該項人事補助
方案。
5、補助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一百十
三年起依照衛生福利部函頒之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
資制度計畫,或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補助雇主應負擔之百分之
八十,擇一補助,覈實核銷。
6、申請單位應檢附勞保、健保、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
件及明細,並予以造冊。如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
退準備金者,不予補助。
7、於本市提供社會福利工作,且該項計畫未獲其他單位人事補
助。
8、每人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人員出缺時將按出缺月
份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傳資料、活動舞台背景及購置設備之明顯
適當位置標示「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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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福利主軸性計畫:視預算額度,每年由社會局依政策及需要訂
定,最高補助百分之百。
(二)一般性福利服務計畫:依社會局各項社會福利補助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三)人事費補助計畫: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最高補助百分之百。
(四)經常門補助項目及基準:
1、人事費用(一百十三年起調整如下):
(1)專業督導人員領有社工師專業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
作經驗。每月補助依照衛生福利部函頒之補助民間單位
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辦理(不含勞健
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一百十四年起配合軍公教
員工待遇幅度調整之。
(2)專業人員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
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資格者及其他經公彩委員會認定之
專業人員。每月補助依照衛生福利部函頒之補助民間單
位社工人員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辦理(不含勞
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一百十四年起配合軍公
教員工待遇幅度調整之。
(3)五專(含二專)畢業以上,接受社福相關訓練累計達一
百小時或修習社工專業課程達二十學分者。每月補助依
照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辦理(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
工退休金)。
(4)高中職畢業以上,接受相關訓練達一百二十小時。每月
補助依照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辦理(不含勞健保及雇主
提繳勞工退休金)。
(5)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補助證照加給新臺幣二千元
,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補助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6)人事補助費用覈實支給。
2、臨時酬勞費:
(1)補助人事費用、講座鐘點費、技藝及訓練班等課程鐘點
費之人員,不得重複申請本費用。
(2)每小時依照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時薪補助。但每人每月
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3、講座鐘點費:依照行政院函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4、技藝及訓練班等課程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
,內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
5、專家學者出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辦理。
6、印刷費: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7、教材費: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八千元。
8、講師交通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9、郵資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10、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11、場地租借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12、保險費: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依實際需要投保。
13、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14、車輛租借費:每日每輛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案最高
新臺幣十萬元。
15、身障社團會址房舍租金補助:經審核後符合資格者,以實
際租金為準,每個社團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一次
補助十二個月共計新臺幣七萬二千元(需依實際租賃月份認
定)。
16、膳食費: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一百元(方案活動期間三小時
以上) ;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五十元。
17、通譯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案最高新臺幣五千
元,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18、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含茶水、文
宣、文具用品、攝影費等)。
19、其他:因服務方案與對象特殊性需求,須支用本款第一目
至第十九目以外之項目,應經公彩委員會審議通過。
20、非補助項目:
(1)國內、外旅遊、考察、聯誼性活動或聚餐(參觀及旅
遊行程超過活動辦理時間百分之二十五時數視同旅遊
活動,該活動不予補助)。
(2)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義賣、勸募等。
(3)團體機構之會務基本運作:如法定會務、公務性活動等
費用。
(4)加班費、旅費、點心費、活動性計畫之相關人事費等費
用。
(五)資本門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含軟體程式)、通訊設備
、視聽設備。
2、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團體及社會福利基金會:員工人
數三人以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
,每年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二萬元,三年累計最高補助新
臺幣六十萬元。
3、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機構:員工人數五人以下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每年補助額度得
增加新臺幣三萬元,三年累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4、員工投保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始得以計算,如未達六個月但
係遞補離職者,且員工總人數不低於前六個月三分之二員工
數亦可納入。
5、社會局補助設備未逾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
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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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
(一)屬福利主軸性計畫、一般性福利服務計畫之大額補助方案、人
事費補助計畫及資本門補助之申請時間為計畫辦理前一年七月
一日至七月十五日(申請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小額補助方案應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最後申請截止
日為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未於時限內提出,不予補助。但特
殊情形依申請單位來函說明,經審查有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身心障礙社團房屋租金補助於簽訂租賃契約後一個月內提出申
請;契約期間為跨年度者,得於隔年度開始時函請社會局就同
一契約續為補助剩餘月份。
(四)緊急及具時效性等特殊案件,經公彩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者,得不受前三款時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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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切結書。
(三) 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如係大專院校申請者,應以該校名義提出申請書。
2、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3、其他依照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單位,均應檢附公共
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目、金額
及核定函。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
相符。
6、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
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
形,應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
7、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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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申請案應先送社會局依審核重點就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經
費需求提出初審意見,送公彩委員會審議核定。
2、公彩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
,得派員實地勘查後審議核定。
3、小額補助方案由社會局依本要點審查逕予核定後,送公彩委
員會備查。
4、審查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二)審核重點:
1、程序要件:
(1)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
(2)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立案組織(捐助)章程之宗旨及服
務內容。
(3)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原則及標準。
(4)申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編列情形。
(5)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6)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7)申請單位若經政府機關裁定停止補助,該停止補助期間
亦不得申請本市公益彩券盈餘補助。
2、實質要件:
(1)計畫內容可達成預期效益。
(2)可就計畫目的訂出評估指標。
(3)前年度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
(4)是否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5)是否為補充政府未辦理之事項。
(6)申請計畫具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
(三)申請案件經公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簽奉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
;未核定補助者,敘明審核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四)針對申請人事補助暨年度補助超過一百萬元之團體,於每年度
應接受社會局辦理輔導、考核事宜,並做為未來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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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十五日內檢附收據及相關文件據
以憑撥。
2、人事補助費用有預付需求者,申請單位應於收到核定函十五
日內,檢附原因及理由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有理由者
,始得以預付方式辦理;採預付者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其
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請款。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連同核定公文、領款
收據、支用單據明細表、計畫成果報告,與必要之佐證資料
及社會局規定應附之表單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經費支
用單據,供社會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2、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
法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3、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
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進度、進度及
計畫總經費時,應詳述理由,函報社會局業務單位核准後方
得辦理;其經費有變更者,除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外,以
函報社會局一次為原則,且應於計畫預定結束日一個月前提
出申請。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不得相互流用,其劃分標準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訂頒之各類歲出歲入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
辦理。
5、計畫執行完成時,應將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連
同其他衍生收入繳回辦理結案。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
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
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
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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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查核:
(一)社會局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派員查核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帳目
、各項支用單據保存與計畫執行等相關情形,並應依據受補助
單位之計畫辦理查核。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查核之相關事項,依
查核建議進行改善,並得列入後續補助之依據。
(二)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學者或業務相關單位人員,並得委託會計
師查核收支帳目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拒絕查核,或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受補助資料供查
核者,依其情節輕重,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
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
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並應接受社會局之監督。
(六)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
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
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七)受補助單位因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補助設施設備閒置
或使用率低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單位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
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
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八)受補助單位未依補助用途支用,對於各項支用單據有虛報、浮
報、造假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單位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外,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人員酬勞費(含薪資及年終獎金),應以
轉帳方式支付,俾利確認如實給薪及核銷,不得以強制攤派或
其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
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
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
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
,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
。
(十)違反前款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
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社會
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
置,且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
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社會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
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
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社會局。
(十二)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依情節
輕重,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已預付者應繳回原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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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目、金額及核定函,如獲得
同一項目補助,該項目不予補助。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並由社
會局編列年度預算執行,經費用罄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
及支出憑證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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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及本府預算編列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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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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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之訂定應經公彩委員會表示意見,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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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