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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學生居家學習上網設備借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課字第109004773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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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校 (以
    下簡稱學校 )補課原則補充說明」(一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 一0九00二一0七二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高級中等學
    校停課時之補課作業注意事項」(一0九年三月五日臺教授國部
    字第一0九00二三三00及一0九00二三三00A號函)辦
    理。
三、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因
    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學生居家學習不中斷課業輔導
    措施」(一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市教中字第一0九00一五七
    二五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應防疫期間,學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停課
    線上學習需求,學校應輔導學生進行居家學習,並視實際情況協助家
    中無網路或上網設備之經濟弱勢學生進行居家線上學習。
參、實施對象
 一、臺中市轄屬各國民中小學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在家
     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或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經濟弱勢學生。
二、前述經濟弱勢學生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經學校認定
    者,且經學校評估其家中確無網路或設備可供連線進行居家線上
    學習者。
肆、實施方式
一、本案居家學習所需資訊設備原則由學生自備,如經學校評估確有
    需求,則由學校以校內現有設備借用學生在家進行線上學習活動
    ;若校內可供借用數量仍不足以支應,得以學校為單位向該區中
    心學校申請借用。
二、本市學校依所在行政區劃分二十八區並指定二十八所中心學校(附件
    一),由各區中心學校協助區內申請學校平板電腦統籌調度借用,如
    區內平板電腦不足以支應時,得跨區向其他中心學校調撥借用。
三、借用設備:依借出學校現有設備為準,不得挑選設備版本、品牌或型
    號。
    (一)平板電腦:LTE版本或WIFI版本平板電腦。
    (二)連線配備:4G無線分享器或SIM卡。
    (三)可依學生實際需求單獨或分別借用上述設備,學校應協助學生設
        定出借之4G無線分享器與SIM卡內容。
    (四)前述供借用之SIM卡依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
        習4G門號(SIM卡)申請注意事項」補助之免費4G門號SIM卡為主,
        自SIM卡插入啟用起十五日內,提供4G不限頻寬上網服務(不提供
        語音服務)。
四、借用方式:
    (一)符合實施對象之學生通知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評估確有需求後
        ,學校以適當方式交送設備,並請學生或其監護人填妥該校「居
        家學習上網設備借用申請表(附件二)」(可以拍照或掃描至學校)
        。
    (二)如需借用SIM卡,學生應依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
        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注意事項」規範填寫附件「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書(附件三)」相
        關表格後,由該生所屬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三)設備借期以學生在家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為
        主,停課結束三日內應辦理歸還。
    (四)每位學生同一時間限借用一套設備。
    (五)學生於收到設備時,應儘速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題
        應立即反應,後續歸還如衍生毀損問題,不得以此卸責。(附件
        四)
    (六)如學校設備數量不足,需向中心學校申請借用時,應統整需求後
        一併向中心學校提出,再依中心學校指示向出借學校辦理借出。
        (附件五)
五、設備使用保管及歸還:
    (一)學生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
        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禁止轉借他人使用。
    (二)設備為支援學生進行在家學習,請依學校指派學習任務使用,不
        得用於其他用途。設備及網際網路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與國際網際網路規範及相關法
        令規定,若因學生使用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由學生及
        其監護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三)設備僅提供學習之用,學生應自行備份相關資料檔案;使用完畢
        後,應自行刪除個人檔案,學校不負保存檔案之責任。
    (四)學生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更壞、破解該設
        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
        設定。
    (五)設備歸還時,學校會同學生檢視相關設備狀況,並確認設備完整
        性,始完成歸還手續。為保護個人隱私,歸還前請自行登出或刪
        除所有帳號;歸還後設備內仍有私人檔案者,學校得不經詢問,
        逕行刪除。
六、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一)學生借用之設備發生故障或缺損等相關問題時,學生及其監護人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二)賠償原則如下:
        1、設備硬體於借用期間因非正常使用導致損壞需送廠維修時之
           維修費用。
        2、設備或相關配件若遺失或損壞程度致無法修復時,須購買同
           廠牌規格或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或以校方原購買金
           額照價賠償。
    (三)賠償設備需於三十天內完成賠償手續。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遇有特殊情形,學校有權通知借用學生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並請
    學生配合辦理。
二、本辦法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學生借用前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
    行借用。
四、各校執行遇有困難時應即時向本局或中心學校反應。
五、各校之間平板借用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辦理。
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
    理。
陸、考核及督導
一、本計畫相關人員對學生借用資料,應負公務保密責任。
二、本案相關主辦、協辦人員得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所屬學校依相
    關規定本權責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