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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 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社區活動中心使用功能
,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依據臺中市
各區社區活動中心 管理 使用要點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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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社區活動中心,指下列各社區活動中心
(一)附設於各學校或各公有建築物撥用、公用之合法社區活動中心。
(二)臺中市政府或本 所編列預算興建之社區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核定,由本 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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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天災或戰爭,社區活動中心即應做為避難所或救災收容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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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使用本所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委由社區發展協會管
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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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 其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保險費、公
共安檢、改善費〉,依實際需要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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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區活動中心除提供各社區 發展協會 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
其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或委託管理
單位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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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應向本所 或委託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向委
託管理單位申請者,需經本所備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齊單位函文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回復場
地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四〉,並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民間團
體尚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活動計畫書。
(二)個人申請者,需持身分證,備齊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及回
復場地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四〉,並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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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繳納使用清潔管理費之規定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收費請參照本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繳納。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使用
清潔管理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或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得申請免
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四)提供土地共用社區活動中心者,舉辦集合及文康娛樂活動,得
申請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五)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
利行為並經本所同意者,得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六)為鼓勵及促進本市社會局之社會福利政策推展,相關活動、課
程得申請免繳使用清潔管理費。
(七)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民間社團及個人均應收水電費(臺
中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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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團體或個人長期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應每年重新申請,經
本、機關團體或個人長期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應每年重新申請
,經本所或所或委託管理單位同意委託管理單位同意簽訂租用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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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社區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
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舉辦活動後,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借用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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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同意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
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
害賠償之責(依財物毀損恢復原狀或等值之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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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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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收費基準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清潔管理費、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基準表
(如附表二)。
(二)申請使用社區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
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
費用。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
,向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
使用清潔管理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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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收取之社區活動中心百分之八十使用清潔管理
費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
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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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社區活動中心之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均應登記列冊管理並
設置活動中心使用登記簿(如附表三),明確登錄使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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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