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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推廣漫畫產業,催生原創漫畫,並鼓勵創作者融
入臺中元素,藉以行銷城市形象,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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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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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中華民國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設立、登記之法人,或設有代表人
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但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
之分公司不得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最近二年內曾經新聞局撤銷或廢止補助者,不得
再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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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之漫畫創作類別如下:
一、紙本或數位原創漫畫創作。
二、改編臺灣原創影視作品、動畫或遊戲內容之漫畫創作。
前項漫畫創作須與臺中城市元素具關聯性,且作品未曾發行或
完整公開發表。單行本為首次發行,連載漫畫則為全新回(話)
數且非再版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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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新
聞局申請補助:
一、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規定之申請對象、期間、補助經費項目、額度及其他相關
文件格式等事項,由新聞局公告之。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文件者,應於新聞局指定期限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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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補助案件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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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新聞局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審查申請補助案件,並將評審委員名
單、評審結果公開於新聞局網站。
前項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新聞局另定之。
第一項審查結果,新聞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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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受補助者應與新聞局簽訂補助契約,並配合新聞局指示辦理相
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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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性質特殊補助案件,經新聞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第三條及第
五條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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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新聞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受補助者應於執行期間內完成計畫並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作業:
一、成果報告書。
二、領據及原始支出憑證。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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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
助款,並按新聞局撥付補助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
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利息:
一、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或核銷單據有隱匿或虛偽不實
等情事。
二、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會之公正性。
三、申請人拒絕接受新聞局之查核作業。
四、申請人未依補助契約或補助計畫書執行。
五、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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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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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新聞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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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