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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少字第1130084061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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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規定訂定之。
二、收費項目:分為應收項目及得收項目,托育人員不得收取應收項目和
    得收項目以外之項目。
    (一)應收項目:托育費(含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
        育及臨時托育)及副食品費。
    (二)得收項目:延長托育費用、節慶獎金或禮品。
三、收費基準:
    (一)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日間托育每日以十小時,週一至週五為原則;常態性每日增減一
        小時,每月托育費應增減新臺幣一千元。
    (三)當日突發性延長托育費用,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至一百八十元;
        臨時托育費,由雙方合意。
    (四)節慶獎金:由家長與托育人員於契約合意訂定。
四、日間托育費、全日托育費及副食品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與臺中市政府社會
    局簽訂準公共契約之托育人員,其托育契約書之日間托育費、全日托 
    育費金額高於前項附表之金額,得依該契約書收費。
    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以後參與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機制之居家托育人員
    ,收費標準不得高於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所定之日間托育費、全日托
    育費及副食品費收費金額。
    半日托育、夜間托育及到宅托育服務之托育費及副食品費,由家長與
    托育人員於契 約合意訂定。
五、退費項目:托育費及副食品費。
六、退費基準:
    (一)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退費計算方式:每月(托育費+副食品費)x(未托育天數/三十)=退
        費金額。
    托育契約有另行約定者,依托育契約內容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