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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資源,鼓勵各界參與 
    公益捐贈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推動本市綠色運輸,建立低碳城市,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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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指納為本局管理之公共 
         自行車租賃站,含租賃站站體及公共自行車。 
   (二)捐贈:指捐贈者捐贈租賃站予本局,由本局辦理公共自行車租賃 
         系統維護及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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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捐贈租賃站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同意 
    後,始得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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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本要點捐贈租賃站之地點,以經本局認定具有營運效益之處所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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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賃站由本局或委外營運廠商營運及管理,其所有權均歸屬臺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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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租賃站用地係捐贈者所有者,應於營運管理租賃站契約期間內無償提供 
    本府設置租賃站,並協助維護場站整潔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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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可歸責於捐贈者之事由,致租賃站需拆遷者,捐贈者應負擔拆除或遷 
    移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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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捐贈後由本局徵詢捐贈者意願,冠以捐贈者建議並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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