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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19614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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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及參與區域經貿、文化及教育交流
    事務等相關工作,特設臺中市政府經貿文化交流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策訂及推動區域經貿、文化及教育相關工作,包括政策
    之綜合規劃、城市交流及行銷、工作計畫整合、協調、聯繫與有關資
    訊蒐集、分析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
    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另一位
    副召集人及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處長。
    (七)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九)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十)農業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十一)臺中市產業代表一人至四人。
    (十二)民間團體代表一人至五人。
    (十三)其他具經貿文化交流相關經驗之府內或府外人員一人至七人。
    召集人得依任務性質指定本小組委員擔任特派員,協助進行交流事項
    。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前點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
    三款府外人員之委員外,其餘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三人至六人,執行長由本府秘書長兼
    任,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指派本府業務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五
    人至八人,由執行長指派本府業務相關單位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提
    供意見。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
    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