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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內部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住秘字第107002709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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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及執行內部稽核
    ,以達提升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
    之目標,特設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內部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稽核作業。
(二)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稽核作業。
(三)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告
      。
(四)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追
      蹤其改善情形。
(五)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處總工程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
    一人,任期隨職務異動,由下列人員派兼:
(一)主任秘書。
(二)副總工程司二人。
(三)住宅企劃科科長。
(四)工程開發科科長。
(五)住宅服務科科長。
(六)公寓大廈管理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政風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會計室主任。
四、稽核工作之分派,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自行迴避。
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稽
    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核紀錄等。
    但稽核評估職能單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不重複
    納入稽核。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以下分類,擬定稽
      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應至
        少辦理一次。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之
        事項進行稽核。
(二)本小組每年應納入之稽核項目,除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
      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三年內發生
      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次年復經審計處列為仍待繼續改善事項者
      外,並自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擇定三分之一作業項目進行稽核,以
      確認各項控制重點之有效性及合理性。
(三)本小組另得就內部控制制度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結果、潛在風險來源
      或重要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施政計畫、核心業務、占機關年
      度預算比例較高或久未稽核之業務、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
      會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
      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其他外界關注事
      項等。
(四)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處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如附件一)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五)本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受
      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或查
      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適切之
      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六)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本小組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受查單位應
      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
      小組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七)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如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績效目標,本
      小組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效率、業
      務或計畫執行是否達成預期目標等績效。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如:既定或預計目標、前期績效、其他同
        類績效優良之機關或單位及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等。)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異
        ,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4.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計畫或強化內
        部控制機制。
(八)本小組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紀錄。
      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如附件二):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六、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
    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等,並依程序簽報處長核定後送各受
    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內部稽核報告得包括下列事項(如附件三):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二)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況調
      整期程。
七、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情形,並
    至少每半年將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及追蹤結果,作成追蹤改善表
    (如附件四)簽報處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
    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一)本處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之缺
      失。
(三)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
      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
(四)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
八、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具體興革建議,並至少每半年追蹤相關單
    位之辦理情形(如附件五),併同前點之追蹤改善表簽報處長核定。
    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納該等
    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一)本處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建議。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提建議。
(三)上次追蹤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九、本小組應妥為保管稽核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得整理成冊、編列頁
    碼及製作封面(如附件六),連同稽核計畫及內部稽核報告等稽核相
    關資料,自稽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十、本小組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
    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
    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處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
    一步查處。
十一、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處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不法
      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告
      揭露。
十二、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
      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前項會
      議,得指定本處及所屬各科、室提報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十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秘書室辦理,幕僚作業小組成員由各科、室
      指派一人擔任,依業務權責分工。
十四、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