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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公文處理效能及建立考
核與評比績效,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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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作法:
(一)針對訴願案件部分:
1、各科(室)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
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
臺中市政府。
2、各科(室)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
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臺中市政府。
3、各科(室)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4、顯有疑義案件,請承辦人員於收文三日內先與科長或主任及
秘書室法制專員溝通討論,以確定辦理方向,減少公文退件
及往返時間。
5、訴願案件逾期率佔本局執行率比重大,請各科室股長、正工
程司或專員及科長或主任(以下簡稱科室主管)主動協助解決
處理。
(二)一般公文、受會及人民申請等案件部分:
1、各科(室)主管定期檢討承辦人員業務量,適時調整。
2、同時會辦二個科(室)以上盡量以平行分會方式辦理。
3、會辦公文於收文後隨即辦理,如無法立即處理,應即尋求單
位主管協助。
4、承辦人員應每日檢查公文收文匣,掌握承辦公文量及內容,
如需改分,應依規定於時限內辦理,另於收文三日內若無法
確定辦理方向,應即尋求單位主管協助。
5、公文分文有誤,而未依規定時程辦理改分作業時,該承辦人
員應續行辦理。
6、各科(室)主管應優先就列入評比四類公文之預警案件進行稽
催。
7、各科(室)主管應督導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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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應定期召開公文逾期暨獎懲檢討會議,檢討公文缺失及逾期原因
,並針對公文處理流程問題進行宣導和溝通;公文處理績效由各科
(室)自行召開會議研訂因應策略監督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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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秘書室應每週統計簽報公文處理績效、每月簽報公文研考各類公文統
計報表供 鈞長參閱,並提供各科(室)檢討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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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局公文獎懲機制:
(一)實施範圍:包含一般公文發文、受會、人民申請、訴願案件等
四類公文,以辦結之公文為標的。
(二)獎勵部分:每半年統計並敘獎一次,統計期間分別為上半年(
一至六月份)及下半年(七至十二月份),並以辦結公文且每月公
文抽查無缺失者為標的。
1、承辦人員於統計期間辦結公文量超過所屬科(室)平均公文量
,公文品質良好且四類公文均未逾期者,嘉獎一次。
2、承辦人員於統計期間辦理案情特殊之公文,品質良好且四類
公文逾期率均未超過百分之三者,科(室)主管得擇優推薦一
員,嘉獎一次(推薦表如附表)。
3、各科(室)於統計期間,每月四類公文之逾期率均未超過百分
之三者,該科(室)主管各嘉獎一次。
4、各科(室)四類公文平均逾期率與上次統計期間,均在前三名
,該科(室)主管各嘉獎二次。
5、各科(室)於統計期間,公文抽核案件無缺失比例達全局平均
值以上者,該科(室)股長嘉獎一次。
(三)懲處部分:
1、本局當月四類公文等各類案件逾期率超過百分之三者,由該
類別公文逾期率超過百分之三以上最後三名之科(室)各提報
一名懲處人員名單。
2、各科(室)四類公文中各類案件,該類別逾期率連續三個月超
過百分之三且未改善者,由該科(室)提報一名懲處人員名單
,該科(室)主管亦應分級(次)連帶處分。
3、每年度公文抽核案件,同一人缺失累計達三件或四件者,予
以書面糾正一次;上開累計達五件者,則予以申誡一次;同
一科(室)有二人予以申誡一次者,該科(室)股長應連帶處分
。
(四)上開獎懲名單由各科(室)提報,經秘書室彙整後移請人事室提
報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