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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檔案管理綜合性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運秘字第10700216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運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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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清理
三十四、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所保管檔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檔案清查作業
        ,以利辦理後續銷毀、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清查時,得請
        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三十五、檔案清查完畢,應依清查結果作成檔案清查報告書,並檢附「檔
        案盤點清單」等附件,陳報長官核閱。
三十六、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每年清查完成已屆保存年限檔案,依檔案管理
        局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
        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具體理由,
        並送權責長官核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據以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
        檔案銷毀目錄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後執行銷毀。
三十七、檔案管理單位應就每年清查完成之檔案,整理屆臨移轉年限之永
        久保存檔案,檔案移轉以案卷為單位,其移轉期限之計算,以案
        卷內文件產生之日最晚者為準;凡屆滿二十五年者,應於次年移
        轉檔案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