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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扶植並促進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特訂定本
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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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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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行
銷或推廣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外國公司之分公司或最近二年內曾經新聞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之補助者,不得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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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補助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新聞局提出:
一、活動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二、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補助期間、補助經費項目、額度及其他相關文件格式等事
項,由新聞局以申請須知公告。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文件,經新聞局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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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補助之計畫應於新聞局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執行完畢。但有特殊情形經新聞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之計畫,其活動辦理地點應為臺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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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新聞局為辦理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及核定,應組成評
選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新聞局另定之。
評選委員會應就計畫書內容之影響力、在地性、發展性、行銷
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標準綜合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經新聞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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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活動演出及行銷宣傳相關文宣品,標示「臺中市政府新聞
局補助」識別文字與圖樣,標示方式、識別文字及圖樣由
新聞局提供。
二、相關活動或行銷宣傳辦理前,知會或邀請新聞局參與。
三、配合新聞局之要求,於活動期間協助宣傳臺中市流行音樂
發展政策。
四、提供相關演出資料作為新聞局非營利性之運用。
五、於新聞局指定期限內,與新聞局簽訂補助契約。
六、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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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受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新聞局辦理核銷後發給補助款:
一、領據。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及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
三、成果報告書及整體成果、各式文宣設計等電子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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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新聞局核定補助之計畫書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敘
明理由並檢附經費變動對照表函報新聞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因
天災或突發事故致活動無法於預定時間舉行者,應於原因消滅
後五個工作日內,函報計畫書變更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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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另按新聞局撥付
補助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計利息: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核銷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等情事。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辦理績效不彰。
三、未依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四、未經新聞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書。
五、以同一計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新聞局其他補(捐)助。
六、經核定之計畫書或辦理各項活動侵害他人權利。
七、違反法令或新聞局其他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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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新聞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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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