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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公務人員提出創新政策,設置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政策參與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並強化多
元溝通,善用集體智慧促進政策之周延性,進而激發公務人員主動參
與之熱情,開創協力創新之組織文化,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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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人員: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
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與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
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二)權責機關: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臺中市各區公所。
(三)日期之計算:若未明定為工作天者,以日曆天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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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人員首次使用本平臺時,應經身分認證,並得選擇以真實姓名或
暱稱發言。
身分認證程序如下:
(一)公務人員應填報姓名、暱稱、電話(或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及聯
絡地址等聯絡資料。
(二)本平臺依公務人員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進行認證,經提案者回傳
認證確認後,始得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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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參與者之個人資料、著作權等相關權益,依相關法令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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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人員於本平臺之政策參與方式如下:
(一)創新政策:個人或集體就政策、法令提出創新構想。
(二)政策諮詢:各機關得就其主管或跨機關業務,於政策形成、執行
或評估階段,主動公開徵詢公務人員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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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人員於本平臺之政策參與範圍如下,並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業
務範圍為限:
(一)與公務人員權益、責任及義務相關之政策、法令及措施。
(二)各機關內部管理相關政策、法令及措施。
(三)各機關對外施政相關政策、法令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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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策參與提案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移除:
(一)恐嚇、猥褻、誹謗、詐欺、公然侮辱或其他不法之行為等情事。
(二)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涉及種族歧視、人身攻擊或其他相類之行為等情事。
(四)有引起民事、刑事責任之虞或法院審理中之司法案件。
(五)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涉及國家機密。
(七)非屬前點之政策參與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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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平臺營運小組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成,負責本平臺
之規劃、協調、創新政策與政策諮詢作業之議案審核及運作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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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創新政策作業流程,包含提案、檢核、附議及回應四階段。
(一)提案:
1.提案者得就未臻完善之政策、法令及措施提出議案。
2.提案格式包含主題、內容或建議事項、利益與影響及佐證資料
等,並以文字方式論述。
3.提案者可選擇該提議之權責機關;如不確定權責機關,得指定
營運小組協助判斷歸屬。營運小組發現提案者所選擇之權責機
關有誤時,得變更提案者所選擇之權責機關。
4.提案者提出議案前,得參考本平臺提供之相同或類似之歷史提
案。
(二)檢核:
1.由營運小組依提案內容進行檢核,檢核時程以三個工作天為原
則。
2.提案內容經營運小組檢核無第七點規定之情事者,即可進入附
議程序,並由營運小組以電子郵件通知提案者。
3.檢核發現有疑義、內容未明確或與附議中之提案重複者,應由
營運小組敘明理由回復提案者,並由提案者決定是否修改再行
提案或撤案。
4.提案者得撤回提案,惟若檢核通過後即不得撤回。
5.確認權責機關:
(1)營運小組依提案內容以電子郵件通知權責機關進行確認。
(2)權責機關應確認提議內容歸屬之正確性;惟若提案內容屬
於該權責機關之附屬機關主管業務者,應協調該附屬機關
辦理。
(3)倘權責機關有兩個以上時,由營運小組參與協調主、協辦
機關;經協調仍有爭議者,均應併列為主辦機關。
(4)權責機關應於五個工作天內回復確認,若逾期未回復,視
為確認。如有疑義,則由營運小組與權責機關共同研商。
(三)附議:
1.附議者資格:公務人員均得利用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進行附
議。
2.議案應於一個月內完成二百份附議,始能成案。
3.達到成案門檻之次日起,由營運小組通知提案者及權責機關。
4.附議方式以點擊附議功能鍵即可累積附議數,本平臺將提供一
組驗證碼,以電子郵件供附議者進行認證,始納入有效附議。
另為避免爭議,一旦同意附議即不得取消。
(四)回應:
1.權責機關應針對每一成案之議案評估納入政策推動之可行性,
另對於相同或類似之成案議案,權責機關得併案辦理。
2.權責機關對於成案之議案,應研擬具體回應,並視需要召開研
商會議,邀集提案者與相關機關共同討論。
3.權責機關得說明議案內容參採情形及理由(同意參採、部分參
採、不予採納),並將回應資料公開於本平臺。
4.權責機關處理及回應之期限為二個月;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回
應者,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應於本平臺敘
明延長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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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策諮詢作業流程,包含公開徵詢及綜整回應二階段。
(一)公開徵詢:
1.與公務人員權益、責任及義務相關之政策、法令及措施之制(
訂)定或修正,各機關得於本平臺進行政策諮詢,廣徵及綜整
公務人員意見,納為決策參據。
2.各機關得就社會關注之重大政策或民意代表關注之議題,主動
於本平臺公開徵詢意見,引導公務人員聚焦討論。
3.各機關得透過本平臺,針對已執行中或預計推動之政策方案,
徵詢意見,俾利使政策完善。
4.每一政策討論期程以二個月為限。
(二)綜整回應:
權責機關應於政策討論期程屆滿後十四日內彙整公務人員所提之
意見綜整回應,並得視需求,與意見表達者進行溝通討論。若未
能於期間內完成回應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
,並應於本平臺敘明延長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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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創新政策建議提案經權責機關評估全部或部分參採者,得視提案者
意願,由營運小組審酌當年度提案件數及貢獻度,建請其所屬機關
辦理專案敘獎、公開表揚及經驗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