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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管理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特種建築物,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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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種建築物,指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經核定
列為特種建築物之車站、變電站、行政中心、機廠、停車場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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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建築物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但興建前,應由臺中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邀集使用單位、學者、專家及專業技術顧
問會同審查。
交通局於辦理前項審查後,應於開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臺中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備查:
(一)建造執照申請書。
(二)經開業建築師依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簽證之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含防災計畫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
(三)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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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於施作前應由
交通局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圖說等相關
文件,分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及臺中市政府水利
局(以下簡稱水利局)審核列管;於開工前、施工中或特種建築物營
運中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設備施作完成時,應由交通局分別檢具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及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圖說等相關文件,送消防局及水利局申
辦竣工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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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種建築物於開工前或施工中有重大變更設計時,交通局應注意配合
修正防災計畫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
特種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施作完成時,應由都發局協助完成無障
礙設施及設備勘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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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種建築物興建完竣後,應由交通局檢具竣工圖說、防災計畫、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送都發
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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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種建築物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規定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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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九
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
之變更者,該特種建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交通局審查其變更內容,
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變更之防災
計畫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應由交通局會同使用單位審查
確認,並於變更施作完成後,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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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種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