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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人字第10700083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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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員工加班
    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
    加班趕辦,無法按時完成,始可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並領加
    班費或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補休假。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遇有必須加班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
    示單,並註明具體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
    指派。但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於本機關內加班,應按加班請示之核准時間刷指
    紋簽到(退);於本機關以外之地點加班,應先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免
    刷指紋,並於加班現場以書面簽到(退)。
六、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簽到
   (退)單、原加班請示單,依程序請領加班費。
七、員工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每人上班日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
         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較
         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報經本局或所屬機關核
         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員工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
         另支給加班費。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除約聘僱人員以外
         之臨時人員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各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秘
         書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自行核定。
八、本局局長、副局長除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外,均不另支加
    班費。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酌予獎勵。
九、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
十、本局及所屬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必須力求確實,並由主管負責查
    核不宜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當
    事人外,其主管亦應受連帶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