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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推動社會培力工程,充分發揮
社會創新實驗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各項設備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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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基地之進駐空間及公共空間:
(一)進駐空間:
1、五樓:獨立工作空間。
2、七樓:共同工作空間。
(二)公共空間:
1、六樓:多功能教室、腦力激盪室、對話室。
2、七樓:思想廚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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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地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辦理與社會培力及社會創新相關活動為
主。但其他單位、民間團體或個人亦得申請借用本基地場地辦理公益
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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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借用,並依法
處理: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有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五)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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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地場地借用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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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進駐及使用本基地場地,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申請進駐本基地,應於進駐前七日完成簽約,並繳交費用後,始
得使用。
(二)申請使用公共空間場地應於使用七日前,填寫申請書或至臺中市
政府社會局社會創新實驗基地網站線上申請登記,並經本基地營
運單位核准且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三)本基地之實體進駐者每月有十五點優惠額度可免費借用公共空間
場地(各場地應計算點數如附表二),每月點數額度不得累計至
下個月使用,如當月優惠額度使用完畢,仍有借用場地需求,再
依照附表二收取場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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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地各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一)進駐空間(各空間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1、獨立工作空間:提供三人以上之進駐者實體進駐,每一獨立
空間每月收取場地維護費新臺幣二千元,每一人再加收每月
新臺幣五百元場地清潔費。
2、共同工作空間:
(1)提供未滿三人之進駐者實體進駐,每一人收取每月新臺幣
五百元場地清潔費。
(2)另提供有興趣進駐者體驗進駐一日至五日,每一人收取單
日新臺幣二百元場地清潔費。
3、虛擬進駐:提供進駐者虛擬進駐,每一進駐者收取每月新臺
幣三百元維護費。
(二)公共空間:以場次為計算單位,每場次以半日(四小時)計算。使
用場地每場次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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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列機關或團體申請於本基地公共空間場地辦理活動,得免收場地清
潔費: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
(二)本基地之營運單位。
(三)進駐於五樓獨立工作空間及七樓共同工作空間之實體進駐者,於
優惠額度內免收場地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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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進駐者不得將本基地作為商業登記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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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基地營
運單位。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期使
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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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基地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設臨時設
施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基地營運單位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設
,場地使用完畢應即回復原狀,並與本基地營運單位人員進行點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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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基地營運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設施
,使用時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予以修復、按市價
賠償或購置同一規格型號之產品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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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使用者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基地營運單位得限期改善或
暫停其借用權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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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基地營運單位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使用者,並依規定
全數解繳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