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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下稱本局)為鼓勵企業、團體提供身心障礙者技能
訓練之庇護性就業場所,透過適切資源協助,使身障者未來有機會回
到一般性或支持性職場就業,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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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庇護性就業者,指具就業意願但工作能力尚不足以進入一
般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經本局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開案並經職業輔
導評量後,與庇護工場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個別產能敘薪聘僱之身心
障礙員工,且以設籍於本市者為優先服務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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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或企業,應向本局申請設立許可,經發
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凡經本局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除應建立獨立帳冊,配合本局辦理季
訪查、輔導訪視、實地評鑑業務外,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函送
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及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本局備查。
前項實地評鑑業務,將作為各工場下一年度申請相關補助款之參考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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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市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依「臺中市庇護工場申請設立許可作
業流程」(附件一)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設立於本市之證明文件影本擇
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依工場設立狀況及型態提供所需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土地或建物非屬申請機構所有
者,應檢附效期三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3.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管理之核可文件影本。
(四)專業及營運人員名冊。
(五)設立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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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市庇護工場年度補助,應檢具申請函及年度計畫書向本局提出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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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庇護工場年度補助申請案,由本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委員
會置召集人一人,另邀請具企業經營、財務管理、身障者就業服務、
產品行銷等各業界實務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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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本局補助之庇護工場應依本局核准辦理之設立許可、年度計畫書內
容確實執行,各項費用不得互勻或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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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庇護員工年度平均薪資漲幅高於當年度基本工資漲幅至少百分之二之
工場,依隔年度人事費補助總額百分之三核給「庇護性就業者薪資提
升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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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各工場於年度計畫書所提之預估年營收金額,經本局核定後,於隔
年度經費補助申請時檢核執行成效,達預估年營收金額且盈餘計有新
臺幣臺拾萬元以上(含該年度政府補助款)之工場,隔年度行政管理費
總額可申請至百分之十二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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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庇護工場使用本案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會計及採購相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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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之庇護工場於補助期間,應依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庇護工場應依本局所訂之年度核銷期程,於各期期限內辦理請
款核銷作業。
(二)申請本案補助,應於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中明列各項經費內容,
並分別說明單項中自籌與預計申請本局補助款之比例。另經本
局核定辦理之年度補助計畫,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者,應報請
本局核准始可辦理,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得撤銷該
補助案,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於二十日前函報本局說明原因
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份應予繳回。
(四)庇護工場之專業或營運人員應於進用三十日內,將人員名冊報
本局核定。
(五)庇護工場受補助之設施設備費應於核定年度補助日起三個月內
購置完成,並於當期核銷時檢附財產清冊(附照片),載明財
產名稱、購置日期、形式、廠牌、規格、數量單價、總價、有
無附屬設備等,併同原始憑證及領據函送本局核銷。
(六)受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依使用年限受本局監督管理;其管
理原則如下:
1.購置金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
管,其財產歸屬庇護工場。又設備為全額補助購置者,於終
止營業後或無繼續使用該等設備之需要時,應製作財產移動
單辦理設備移交事宜。
2.以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使用為限。
3.不得擅自變賣或作為私人使用。
4.應於設施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中市○○○年度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等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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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之庇護工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者,得撤銷及追回其補助款全部或部分金額,情節重大者得廢止
設立許可:
(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或設立許可證內容不符者。
(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局各項業務查核者。
(四)暫停營業達二週以上,未報本局備查者。
(五)未依本局核准之營運計畫書執行者。
(六)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不實陳報,或提供無效文件者。
(七)未於庇護性就業者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加保,與其簽定書面契約或違反
保護勞工法令者。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受補助庇護工場經本局依前項情形撤銷補助或廢止設立許可,而應
返還財產時,其財產之處理程序準用第十點第六款之規定;另達使
用期限辦理減產報廢之財產,除需依規函報本局同意始得辦理外,
其回收變賣金額應視該單項補助比例辦理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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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本局核定補助之庇護工場,對其提報之補助款憑證支付事實與真
實性需負全責,若有隱匿或不實情事,得撤銷及追回補助款全部或
部分金額,情節重大者三年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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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
(二)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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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附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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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