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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20328183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自治條例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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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地價稅按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一、出租予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二、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未超過三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
          出租房屋之土地面積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
      人擇定之土地面積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
      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當年度之地價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
      之。
第七條  合於本自治條例租稅優惠者,地價稅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依下
      列期限,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
      請:
      一、依第四條規定減免地價稅或房屋稅者,於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起
          算之日翌日起三十日內。
      二、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於
          本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符合
          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日之翌日起三
          十日內申請者,視為依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