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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捷路字第10801027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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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增加承購、承租
十七、分配權值或優先承購之面積未達一戶者,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人合
      併權值或共同承購補足至ㄧ戶,或申請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
      分配權值或優先承購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且未能依前項
      方式辦理者,或依前項方式合併權值或共同承購之面積逾三分之二
      戶但未達一戶者,得申請增加承購補足至ㄧ戶。
十八、優先承租之面積未達一戶者,得與其他原土地所有人共同承租補足
      至ㄧ戶。
      優先承租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且未能依前項方式辦理者
      ,或依前項方式共同承租之面積逾三分之二戶但未達一戶者,得申
      請增加承租補足至ㄧ戶。
十九、增加承購價格依第五點議定之該樓層區位價值計算;增加承租之年
      租金底價,為該樓層區位價值與年租率之乘積。
      前項增加承購、承租之不動產價格應提報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
      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十、分配權值及優先承購後之面積不足三分之二戶者,或與人合併權值
      且共同優先承購後之面積仍不足三分之二戶者,僅得領取原協議價
      購土地款並加計自其原有土地產權移轉予本府之日起至權益分配比
      率協商完成之日止期間之利息。
      前項利息以一年期之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採複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