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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捷路字第10801027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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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優先承購、承租
十四、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申請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之公有不動
      產者,其優先承購、承租部分,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就該協議價購土
      地依第十三點計算以公有土地土地所有人身分所取得開發後建築物
      樓地板面積之半數。
      前項優先承購之價格,建築物及土地皆依主管機關核定權益分配之
      建物及土地成本計算。但土地價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取得該土地之
      成本,加計自領取地價款之日起至承購之日止之利息。
      第一項優先承租之年租金,為該承租之不動產總值與年租率之乘積
      ,由執行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並提報臺中市市有財產審
      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十五、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申請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之公有不動產
      者,其優先承購、承租上限為主管機關所取得變更都市計畫所增加
      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第十三點所述公告現值比率與容積比率之平均
      值。
      優先承購之價格及優先承租之年租金比照第十四點規定計算。
十六、優先承購、承租之申請應於主管機關書面徵求意願之通知日起二個
      月內提出,逾期不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