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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及輔導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文史工作室從事文史踏查研究工作,並對本市文史工作補助之
對象、條件、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
,以達公平、公正、公開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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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文史工作室,指設址於本市從事歷史、文學、文化、文化
資產或社區文史等,並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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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文史工作,係指本市地方文史資料蒐集、調查、踏查、
記錄、研究、活動、發表及出版等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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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史工作室成員人數含負責人至少三人;置會計、行政人員各一人;
成員均須為成年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文史工作室負責人:
(一)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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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史工作室負責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文化局申請立案登記:
(一)立案登記申請書。
(二)立案登記資料表。
(三)文史工作室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文史工作室成員名冊。
(五)文史工作室成立計畫書。
(六)文史工作室地址證明文件:文史工作室所在地之不動產為負責
人所有者,應檢附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
本;非屬負責人所有者,應檢具尚餘有效租期六個月以上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房屋所有權人之房屋使用同意書。
前項書面資料經文化局審核合格者,發給文史工作室登記證明(以下
簡稱登記證)。惟資料不符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資料欠缺者,通
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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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史工作室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
具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向文化局辦理變更登記;登記證遺失,應
向文化局申請補發,但不得重複申請立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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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局得派員檢查文史工作室之業務,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文化局得通知限期改善:
(一)經營方向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違反有關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登記證轉讓、出租或出借於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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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文化局核發之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文史工作室得於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一個月,檢具登記證影本及推
動文史工作成果報告,向文化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
不得超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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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史工作補助案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由文化局對外公告接受
申請,經核定之補助案,由文化局酌予補助經費。
補助經費用途以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
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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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對象為辦理文史相關活動之團體及個人:
(一)團體:經向本市相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史工作室、文化社團、
協(學)會、基金會、藝文團體及文化事業機構等,並取得財稅
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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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額度:
(一)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審酌,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為原則,惟申請者為團體且屬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者,不受新臺幣二萬元之限制。
(二)配合文化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且具特殊意義者,文化
局得專案受理及補助;惟補助案件之總金額以不逾該年度補助
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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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申請時間:
(一)每年十二月一日至隔年一月十日止。
(二)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三)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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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文史工作補助者應備齊下列文件,親送或掛號郵寄文化局(臺
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文化研究科收),信
封上並應註明「申請文化局文史工作補助案」,所有申請資料,不
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一)補助申請書表一式七份,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
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
額,送各機關審核。
(二)工作計畫書一式七份(須含計畫名稱、計畫緣起、計畫內容、
執行期程、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表等)。
(三)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者為個人應檢附
身分證影本。
(四)申請者對本市進行地方文史研究調查等資歷證明文件,或最近
一年內辦理文史相關活動資料影本,無則免提。
(五)同一申請者於每次開放申請期間以提出一件申請案為限,且每
年以獲得一次補助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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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補助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文化局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申請資料或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惟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文化局得
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文化局遴聘相關專家學者及內派人員五至七人組成審
查委員會,就申請者所送申請文件召開委員會議審查。
(三)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文化局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於機關網
站公告補助名單。如獲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查
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經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
(四)文化局將依規登載各獲補助案件資訊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
統,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
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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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補助審查標準:
(一)申請者資格審查。
(二)計畫內容對地方文史工作之效益。
(三)申請者過去從事地方文史工作之績效與品質。
(四)計畫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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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於獲准補助後,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畢,並於計畫執行完
畢後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
1.領據。
2.收支清單。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扣繳勞務所得切結書。
5.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相關照片
jpg.檔)一份。
7.受補助案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
其他非書冊資料等,須於核銷時繳交一式五份(含PDF電子檔
光碟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由文化局一次撥補,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係
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最遲須於文化局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二月十日前完
成經費請撥,逾期視同棄權,文化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依計畫時間確實執行,如因不可抗力之
原因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間或地點者,應即函報各機
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因故無法履行計畫,應即敘明理由函報
各機關核備,如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違反者,撤銷該補助
案件,除收回已撥付款項外,一年至五年內不得提出申請經費
補助。
(四)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五)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
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六)留存受補助者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文化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
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文化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一至五年。
(七)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八)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文化局。
(九)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法律等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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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文化局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實際進
行狀況,俾供適時之協助、改進之參考。
(二)受補助者如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延遲
核銷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列為日後審核之評核依據。
(三)受補助者執行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文化局得於其下次申
請補助時,提供評審委員審查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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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補助案件於相關活動、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機關。
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歸屬受補助者,文化局為市政或文
史推廣之需要,得為各種方式享有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之權利。
受補助者若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應確保文化局上述
權利無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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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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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補助之總經費以年
度預算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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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