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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落實執行各項地政規費收
入憑證管理暨登記規費之稽核,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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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各項地政規費收入憑證管理依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辦理;登記規費依土地法第65條
、第67條、第76條、第77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內政部訂頒之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及「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
之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等規定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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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各項地政收入憑證,指地政規費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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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憑證管理人員為本所會計主任及出納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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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程序如下:
(一)請領單位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以下簡稱請領單、格式一)
一式二聯,載明請領各項收入憑證名稱、數量,並蓋妥相關人
員職名章後,向經管單位洽領。
(二)經管單位應依據請領單核發,經相關人員在請領單第二聯覆核
簽章後,發交請領單位提領人員當面點清,並在請領單第一聯
簽收。
(三)請領單位提領人員應將領到之收入憑證,連同請領單第二聯,
送請該單位主管核閱後,分別交付登記與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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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項收入憑證之登記、使用、保管及報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收入憑證之登記:
1.各項收入憑證之登記,應使用各項收入憑證登記簿(格式
二),逐項按憑證名稱記載新印數、核發數及結存數。
2.開立憑證自行收納款項者,出納人員應將新領數、使用
數、結存數、起訖號碼及金額,填入收入憑證日報表
(格式三)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出納保管,另一份由會計
人員保存。
(二)、各項收入憑證之使用:
1.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1)收費人員應依規定計算規費並將金額記載於申請書
,於收費同時出具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且
將徵收聯單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黏貼於案
件或申請書上、第三聯於每日統計報表登帳後交憑
證管理人員依規定統一集中保管。
(2)收據應載明案件收件日期、收件字號、申請人、繳
款人、申請標的及繳款金額。
(3)收費人員每日統計當日規費金額,依據當日使用之
規費徵收聯單數量及聯單作廢號碼,填具使用地政
規費徵收聯單日報表(格式四),併當日收費金額(
地政規費)於結帳後,繳交彙總人員依規定程序將
所收規費解繳公庫。
2.代售土地界標收款收據:
收費人員依規定計算規費,並於收費後將繳款收據第一
聯交繳款人,第二、三聯由收費人員暫存,每週五統計
當週規費金額,繳交彙總人員依規定程序將所收規費解
繳公庫,並將收款收據存根交憑證管理人員依規定統一
集中保管。
(三)、各項收入憑證之報告:
前項各項收入憑證領用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上月份
使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五)一式二份,一份自存,
一份送會計單位查核。
(四)、各項收入憑證之保管:
1.各項收入憑證登記簿之保存,適用會計法關於會計簿籍
之相關規定。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日報表及月報表之
保存年限依本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保存年限
三年;保存年限屆滿後,其保存及銷毀依臺中市政府檔
案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存根聯,配合會計憑證保存年限
、檔案保存與銷毀等相關規定辦理。前項會計單位作為
記帳憑證者,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3.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
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
期限至少二年,保管期限屆滿後,由使用單位簽會會計
單位並報經機關首長同意,得予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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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項收入憑證查核方式如下:
(一)隨時查核:
每日由收費人員與憑證管理人員檢查核對金額及規費收入憑
證是否與每日各項收費統計表相符,使用單位主管或會計人
員得隨時抽檢。
(二)定期查核:
1、登記規費及測量規費(含代售界樁)查核:
每月由業務課長(第一課、第二課)自行抽查,將查核結果
登記於紀錄表(表一、二)並自行保管備查。另每季由事
務主管課長(第三課)會同本所協辦政風及會計人員進行複
查抽查,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表(表五、六) 並陳主任
核閱。
2、謄本核發查核:
每月由業務課長(資訊課)抽查各類申請書是否按號碼依序
歸,如有缺漏,再核對收件管理簿查明缺漏之原因(表三)
。另每季由事務主管課長(第三課)會同本所協辦政風及會
計人員進行複查抽查,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表(表七)
並陳主任核閱。
3、憑證管理查核:
(1)每日由收費人員與憑證管理人員檢查核對金額及規費
收入憑證是否與每日各項收費統計表相符。
(2)每月由業務課長清點庫存憑證數量與各項收入憑證登
記簿登載是否相符(表四)。另每季由事務主管課長(第
三課)會同本所協辦政風及會計人員進行複查抽查,將
查核清點結果登記於紀錄表(表八) 並陳主任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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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核結果如有違失情形,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
憑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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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