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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源頭控制流浪犬、貓族群數量,並規範誘捕籠借用目的、資 
      格及流程,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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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 
      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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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借用人限戶籍設於臺中市之市民。但曾有違反動物保護法情事 
      者,得不予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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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動保處申請借用誘捕籠: 
          一、為救援緊急危難之犬、貓。 
          二、為流浪犬、貓之絕育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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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借用人因前條規定以外之事由,得經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之里 
      長向動保處申請借用誘捕貓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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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借用人應填具誘捕籠借用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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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每一借用人限借用一具,借用時間以一週為限,經動保處同意 
      後得展延一次,展延期以一週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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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借用人借用誘捕籠不須付費,但需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損 
      壞,應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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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借用人使用誘捕籠捕獲之犬、貓應依動物保護法妥善照顧,並 
      立即通知或送交動保處。 
          借用人如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事,動保處得逕行收回誘捕籠 
      ,並依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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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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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