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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再利用推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7029532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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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工程使用臺中市垃圾焚化廠
    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以下簡稱資源化產品),依臺中市垃圾焚化廠
    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再利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推動資源化產品使用
        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
        度回填材料。
    (二)議決本市各公共工程每年使用臺中市垃圾焚化廠產出之資源化產
        品總量,並追蹤各公共工程實際使用情形
三、推動小組置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六人,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
    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臺中市政
    府交通局等局局長兼任。
    委員因人事異動出缺時,應由接任該職位之人員遞補。
四、推動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
    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表出席。
    推動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五、推動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六、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推動小組有關事務;推動小組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由環保局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七、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工程資
        源化產品預計使用量及使用期程。
    (二)推動小組議決各機關提報之次年度每季預計資源化產品使用量;
        並審核上季資源化產品實際使用量。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於工程契約內容明定資源化產品使用
        量及環保局未能提供足量資源化產品時之換貨補貼機制。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無法如期使用資源化產品時,環保局
        應執行媒合作業。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需使用資源化產品時,原則應於工程
        一個月前通知環保局供料。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需配合推動小組執行資源化產品使用
        查核。
    (七)其他未規定者由推動小組決議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