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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10298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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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局主管之高
      級中等學校。
第四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
      為會員。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五條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
      會適當場所辦理會務。
第六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召開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
      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與會長之職權、任期
              、選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