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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
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第11條之規定,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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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局8科6室單位
主管為當然委員,並隨本職進退。如案件性質特殊,亦得遴聘相關領
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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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秘書室事務股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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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有關本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事宜,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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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秘書
室主任主持,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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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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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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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於本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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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