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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暨所屬機關專業證照及訓練培訓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人字第10601655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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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目標:為充實同仁對於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職業安全衛
    生及其他與業務相關專業知能,以提升公務處理效率、品質及確保職
    業安全規範。
三、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約僱人員及具勞工身分人員。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約聘人員,於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商得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四、專業證照項目:
    (一)參加與職務相關政府採購法基礎班,取得及格證書者。
    (二)參加與職務相關政府採購法進階班,取得及格證書者。
    (三)參加與職務相關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取得結業證書者。
    (四)參加與職務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班,取得結業證書者。
    (五)參加與職務相關職業安全管理師訓練班,取得期滿證明者。
    (六)參加與職務相關職業衛生管理師訓練班,取得期滿證明者。
    (七)參加與職務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班,取得期滿證明者。
    (八)參加其他依法令、奉機關首長指派或其他經機關指定應訓練課程
        或應取得之證明文件。
五、專業訓練課程規劃:
    (一)由本局暨所屬機關自行開辦相關課程,應將訓練之訓練期間、實
        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請假、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
        、註銷受訓資格或其他費用等有關事項另訂計畫簽奉核准後實施
        。
    (二)第四點所列各訓練班次,若囿於訓練人數低、設備或師資等因素
        ,無法開班,得薦送或事先簽奉核准參加本府、訓練機構(含民
        間)、大專院校或其他機關開辦之課程取得證照。
    (三)第四點所列以外訓練班次,除經薦送或指派外,若與職務有關之
        訓練,得事先簽奉核准參加本府、訓練機構(含民間)、大專院
        校或其他機關開辦之課程,並敘明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
        員之請假、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
        或其他費用等有關事項規定。
六、業務分工:
    (一)政府採購法訓練班(基礎班、進階班): 由各機關秘書室主辦。
    (二)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由本局職安品管科主辦。
    (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班、職業安全管理師訓練班、職業衛
        生管理師訓練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班:由本局職安品管
        科主辦。
    (四)前三款以外訓練課程,依訓練屬性由各機關權管單位主辦。
    (五)依適用對象屬性,由各機關人事室及秘書室分別協辦審核資格、
        研習差假、時數登錄及敘獎相關事宜。
七、獎懲措施:取得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專業證照,給予嘉獎一次
    獎勵。
八、費用補助:
    (一)訓練通過取得第四點所列證照者,所需費用給予全額補助,未取
        得證照者,不予補助。
    (二)自行簽准參加訓練通過取得與職務相關第四點以外之證照,所需
        費用得補助二分之一,未取得證照者,不予補助。但特殊需要且
        該訓練為第一次參加者,得全額補助。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自行開辦課程所需經費由各科室隊一般事務費或
        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前款人員之費用補助由各科室隊教育訓練
        費項下支應,並均於預算額度內辦理。
    (四)申請補助者,應於收到及格證書影本或成績證明二個月內,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收據正本及結業證書、及格證書、期滿證明或其他
        足資證明參加訓練之有關文件影本,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九、給假:
    (一)經薦送或指派與業務有關訓練(含第四點所列應取得證照人員)
        ,於上班時間參加課程者,應事先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得核予
        公假;於公餘時間或例假日參加課程者,應事先申請並檢附證明
        文件,按實際上課時間覈實核予補休。
    (二)經簽奉核准與業務有關訓練,於上班時間參加課程者,應事先申
        請並檢附證明文件,得核予公假;於公餘時間或例假日參加課程
        者,未符補休條件,不予核給補休。
    (三)前揭經核准核予受訓公假時間,如有變更,應銷假上班或重新請
        假。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