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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國際能見度及提升臺中市(以下
簡稱本市)競技運動實力,藉由與各國家體育運動之交流,帶動本市
體育發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臺中市國際體育事務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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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國際體育事務政策。
(二)統籌協調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本府運動局)主辦國際
性體育活動及涉外事務。
(三)督導本府運動局執行本會議決之政策。
(四) 協助本府加入或籌組國際體育組織及參與國際體育相關會議。
(五)審議其他與國際體育事務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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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
府運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關心國際體育運動發展議題、
積極參與體育運動事務領域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學校或體育運動組織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運動選手或熱愛運動人士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企業及運動產業代表二人至三人。
本會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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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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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運動局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綜理會
務;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運動局人員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
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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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者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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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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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機關、人員列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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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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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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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運動局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