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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打造身心障礙友善城市,推動身心障
礙者運動風氣,培養身心障礙者規律運動習慣,加強整合臺中市(以
下簡稱本市)各項身心障礙體育運動資源,以提升身心障礙者健康,
特設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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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市身心障礙體育資源,提供身心障礙體育交流平台與未
來發展方向。
(二)規劃本市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賽事項、運動設備之增設與改善
。
(三)扎根身心障礙學校體育,推展身心障礙運動,營造本市身心障
礙者運動風氣。
(四)推動國際身心障礙運動團體交流及參與國際性身心障礙相關運
動會競賽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市身心障礙者運動發展整合與協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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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本府運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關心本市身心障礙體育運動事務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學校或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團體代表五人至六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企業及運動產業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具身心障礙相關領域專業之代表二人至三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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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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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運動局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綜理
會務;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運動局人員兼任,襄助執行秘
書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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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
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者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
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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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機關、人員
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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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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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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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