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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9064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數位治理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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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智
    慧城市政策,落實智慧臺中「創意城市、生活首都」的願景,特設臺
    中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提本市智慧化基礎建設、資訊安全、數位服務及智慧城市發展
        方向與建議。
    (二)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共同推動本市智慧城市發展。
    (三)參與國內外智慧城市交流觀摩,積極推動產業技術升級邁向國際
        。
    (四)配合推動中央數位國家相關政策。
    (五)審議其他有關智慧城市建構及推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
    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及學界代表一人兼任,資訊長一人,由市長指定具
    資訊事務專長之人員兼任,顧問若干人,由市長遴聘具智慧城市專門
    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
四、本委員會委員及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委員
    出缺時,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及顧問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資訊
    長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
    列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七、本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辦理
    。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