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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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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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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公私場所,應
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源自主管理計畫(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計畫)並經
環保局核定。
適用本辦法之公私場所,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納管之排放
源及所屬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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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環保局公告指定之公私場所應於公告後九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
計畫,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區域者,該區域
之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於一百八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計畫。無法
如期提出者,應於屆期前三十日以書面向環保局申請延期,延長期
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前項自主管理計畫經核定後,應每四年檢討修正,並於屆期前
六十日內送交環保局核定。無法如期提出者,應於屆期前三十日以
書面向環保局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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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區域內新設公私場所其用電或溫室
氣體排放量達環保局公告之規模者,應於設立前六十日提出自主管
理計畫並經環保局核定,並副知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
自主管理計畫經核定者,於核定結果送達至開發或經營管理單
位三十日內,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提
送環保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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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六十日內提出自主管理計畫
差異說明,提送環保局核定:
一、經盤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增加達已核定之年排放量百分之
十以上。
二、預估溫室氣體年排放增加達已核定之年排放量百分之十以
上。
三、其他經環保局指定者。
前項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區域內者,
應於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後副知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
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經核定者,於核定結果送達至開發或經
營管理單位三十日內,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差
異說明送環保局核定。
前三項自主管理計畫差異說明內容應包含排放量增量說明、增
量改善方案及排放量管理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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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私場所自主管理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產能、排放源與製程說明。
二、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之排放量推估及排
放清單。
三、電力種類及其來源、電力使用數量及預估計畫期間內節約
能源百分率。
四、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指引進行基
準年及歷年溫室氣體盤查清冊及報告書。
五、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電力查核制度。
六、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
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
說。
七、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管理、減量目標與
措施。
八、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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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自主管理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區域環境現況(含平面配置圖)、環境負荷及環境變化分析。
二、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源排放量推估及排放
清單。
三、區域內公私場所之基準年及歷年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
污染物盤查彙整表及報告書。
四、區域內溫室氣體及連帶產生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管
理、減量目標及策略。
五、自主管理計畫管制之組織、資源與查核管制措施。
六、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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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私場所應配合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執行自主管理計畫所列之
各項管理工作。
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定期查核並保留紀錄,查核
紀錄應保留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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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應每年檢討溫室氣體及其他相
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未能達成自主管理計畫之減量目標時,應提
出改善方案,提送環保局核定。
溫室氣體及其他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用電量減量超過自主
管理計畫減量目標者,其超額減量部分得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保留或抵換。
公私場所提報自主管理計畫內容,經環保局核定後,仍應符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相關管制目標;不符合相關管制目標時
,需提差異說明,再送環保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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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環保局受理自主管理計畫、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之差異說明
後應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要求公私場所、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說
明。
前項內容經審查認定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
應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得再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
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自主管理計畫經駁回者,視同未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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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環保局應於受理公私場所自主管理計畫、第五條或第六條之
差異說明後六十日內,將自主管理計畫審查結果通知公私場所。
公私場所位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區域者,環保局得
待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繳交前項內容後,一併審查,
並於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公私場所及開發或經營管理單位。
前二項審查期限不包含補正日數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環保局之
可扣除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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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