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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文化藝術及民俗節慶多元發展,鼓勵藝文團體、文化社團、協(
學)會與文化公益事業機構舉辦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提升藝術水
準、文化素養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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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時間:每年五月(計畫執行: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及十二月(
計畫執行:隔年一月至六月)開放提案申請為原則,如有變動,本
局將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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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本市優質之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其活動主題明確,有
助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
藝文水準者,惟民俗祭儀材料及設備、才藝類課程與娛樂性團體活
動等,非本要點補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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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並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藝文團體、文化
社團、協(學)會及基金會等之非營利公益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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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額度:
(一)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補助金額對於同一補助對象之補(捐)
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惟申請補助
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新臺
幣二萬五千元之限制。
(二)配合本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有助提升本市文化素養
具指標意義,或活動性質具特殊意義之申請案件,本局得專
案核准逕予補助,惟補助案件之總金額以不逾該年度補助預
算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三)經審查會議核定通過之計畫,同一經費項目不得重複接受臺
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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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用途:依本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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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
(一)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書表及計畫書一式六份。
2.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書影本。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切結書或揭露表。
4.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5.團體存摺影本。
(二)各項申請文件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送達或郵寄本局,信封上
加註「申請藝文及民俗節慶活動補助」,收件截止日以郵戳
為憑。
(三)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核定通過,均不予退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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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方式:
(一)由本局邀請相關公部門人士或專家學者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
組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進行現勘,並請申請單位派員協
助相關工作事宜。
(二)評審標準為計畫之完備性、可行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項
目進行綜合考評,以有自籌款之單位優先補助。
(三)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准後,以書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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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修正:
(一)經本局核定之計畫,因故需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間
或地點等,應於活動前敘明理由,並函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
核備後始可辦理,倘未函報者,本局得扣除該變更項目費用
或撤銷該補助案件。
(二)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應即以書面敘明原因函報本局核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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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款方式:
(一)應備文件:
1.領款收據。
2.經費收支分攤表。
3.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5.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6.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照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
)。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三週內提報,至遲須於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且將列入下次補助
審查依據。
(三)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係為證明支付
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等)應詳列支出用
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倘本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者,受
補助團體應依規扣繳所得稅。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六)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低於提案或修正計畫書總預算金
額,本局應按補(捐)助比例撥付款項。
(七)受補助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
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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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得
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二)本局得就活動之執行進行考評,如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
、核定後撤案、成果資料品質不佳、延遲核銷經費、未依
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列為日後審核之依據。
(三)倘經評估成效不佳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者,本局得撤
銷該核定結果,並追回已撥付款項,且一年至二年內不予
補助。
(四)本局得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
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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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執行內容應擔保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
產權或其他權利,如經發現有侵害他人權利者,本局得撤
銷該申請補助案件。
(二)受補助單位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本局列為指
導單位。其計畫之執行成果資料,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
本局對於受補助者提供之圖片、專輯、文宣或影像等,為
市政或文化推廣之需要,有使用重製權利,並得置放於本
局官網供民眾瀏覽。
(三)活動應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倘為大型群聚活動,應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四)受補助單位應本行政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
宣傳或活動。
(五)活動應注意食品衛生安全,並優先採用國產食品或具安全
標章之農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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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補助之總經費以年度預算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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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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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