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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彰顯並建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稱都發局)都市計畫及
建築管理人員(以下稱都計建管人員)專業清廉形象,進而提升民眾
信任,特制定本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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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準則所稱都計建管,指都發局主管之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業務;所
稱都計建管人員,指配置於都發局各業務單位,並依法辦理都市計畫
及建築管理業務之人員。
受都發局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或建築管理業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之所屬人
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本準則所稱之民眾,指依法向都發局辦理都市計畫或建築管理相關申
請案件之自然人。
本準則所稱之廠商,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經營都市計畫或
建築管理相關營業項目之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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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計建管人員應致力於維護行政程序之公平、公正、公開,促使都計
建管制度健全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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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計建管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
何違反法令之請託或關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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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計建管人員辦理業務應努力發現真實,針對申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
形均應仔細查察併予考量,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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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計建管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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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計建管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民眾或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
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民眾或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
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都計建管事項。
(四)妨礙行政效率。
(五)浪費都發局資源。
(六)未公正辦理都計建管事項。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都計建管事項資訊。
(八)利用都發局辦公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九)利用職務關係從事非公務目的之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十一)於都發局任職期間同時為民眾或廠商所僱用。
(十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十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十四)利用職務關係與民眾或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
係。
(十五)要求民眾或廠商提供與都計建管事項無關之服務。
(十六)為民眾或廠商請託或關說。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濫行審查。
(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民眾或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九)從事足以影響都計建管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
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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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計建管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之民眾與廠商之下列餽贈或
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
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
、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都發局政風室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
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並簽報都
發局政風室知悉。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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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計建管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民眾與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
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一)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都計建管事項業務,由廠商於其場
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
(二)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都計建管事項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
通工具。
(三)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都發局派員參
加。
(四)其他經都發局政風室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
未規定者,廠商得向都發局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
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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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計建管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都計建管法令之情事時,應即視案件
類型,分別採取改正措施、駁回申請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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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都發局局長指定之人員、都計建管單位主管人員及政風人員應隨
時注意都計建管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
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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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都發局發現都計建管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
,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二)調離與都計建管事項有關之職務。
(三)施予與都計建管事項有關之訓練。
都計建管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都發局於作成前項
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都計建管事項有關之職務。
都發局所屬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都發局得
通知該機關或逕由都發局另為適當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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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都計建管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
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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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都計建管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都計建管事項效能著有貢獻
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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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