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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諮詢暨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護字第105005098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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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本市消防、衛生與醫療體
    系之功能,提升本市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緊急醫療救護水準及救護人
    員專業技術,特設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諮詢暨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救護通訊及線上指導訓練與
         考核。
   (二)建立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緊急醫療救護品質管控。
   (三)提供處理緊急傷病患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陳情案件之諮詢,並
         協助提供緊急救護爭議案件之專業意見。
   (四)提供臺中市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之緊急傷
         病患的到院前救護工作、指導及品質管控之諮詢。
   (五)提供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救護之預立醫囑與標準作業流程之
         諮詢。
   (六)提供大量傷病患與特殊意外災害事件現場救護規劃執行之諮詢
         。
   (七)協助其他與緊急傷病患到院前與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之事務。
三、本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二人;
         另置委員八至二十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爲止,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2、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人。
         3、醫療、救護、消防等學者、專家八至二十人。
   (二)有關本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由本局醫療指導醫師互
         選兼任,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二人,由本
    局派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加開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
    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本委員會延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