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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特定區)景
觀規劃設計、建築風貌管制事項,並執行本特定區景觀審議事項
,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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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景觀規劃設計:公共開放空間、指定留設退縮地及法定空地之照
明設計、植栽設計及公用設備及管線等整體景觀規劃設計。
二、建築風貌:建築量體、造型、材質、色彩、天際線、立面、綠美
化、節能減碳及夜間照明設計。
三、指定退縮地:指建築基地或農地因都市計畫、建築法及其他相關
法規指定應退縮建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及帶狀開放空間等之範
圍。
四、指定退縮地以外空間:指建築基地或農地內,於前款以外之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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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並設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辦理土地使用景觀管制審查事項。
本委員會審查事項為本特定區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者,得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本委員會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查後,送本委
員會審查。
關於本特定內公共工程者之類型、項目,入口意象區及交通節點
區域之送審基準,由都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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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變更設計有下列情形者,得免送本委員
會辦理變更設計:
一、變更設計屬變更室內內部構造或建築物使用用途變更者,不涉及
建築外觀及都市開放空間變更者,免再提送本委員會辦理變更設
計。
二、建築基地與規模: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其單幢增加或減少部分未
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五,一宗基地檢討增加或減少部分未超過原
核准之百分之十。但變更部分之總樓地板不得大於一千平方公尺
。
三、建築物高度(含屋突):減少部分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但
變更部分之總高度不得大於六公尺。
四、景觀設計與綠覆率:景觀設計之配置(不含喬木配置)變更部分未
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基地綠覆率變更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
十,前項屋頂與平面層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分開檢討。
五、喬木配置:喬木配置與數量變更設計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者
。
六、建築造型及色彩:建築立面色彩或材質變更,且變更面積未超過
原核准之百分之十者,以各向建築立面正面投影面積計算分別檢
討之。
七、停車位數量:減少停車位未達十部。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案件者,應檢附變更設計報告書,送都發局辦
理書面審查;其變更設計報告書須包含變更前、後之申請書及圖
面,變更圖說需以紅色雲朵符號標柱,並加註變更設計項目說明
。
申請案變更設計次數超過一次,檢討項目內容以累計方式計算,
累計超過免辦理景觀審議變更或幹事會審查規模者,應依規辦理
大坑景觀審議變更設計。檢討項目內容之累計,經提送至本委員
會審議後,得重新累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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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特定區之整體景觀,應考量基地周邊及原存景觀元素,盡量維
持原有自然地形地勢、水文水路與植生適當配合,及開發後之逕
流水,並應尊重自然生態與歷史文化紋理及以低衝擊方式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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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特定區之公共開放空間系統,應整合廣場、公園、綠地、兒童
遊樂場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及建築基地留設之開放空
間,並結合生態滯洪設施,建構整體綠地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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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特定區之植栽設計,應採喬木、灌木、蔓性植栽、草花、地被
植物及草皮搭配設計,以多樣性及複層植栽方式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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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特定區之公共開放空間樹種,應考慮生物多樣性之植栽設計,
並依下列原則選定:
一、喬木以可遮蔭,能誘蝶、誘鳥及避免易有浮根之樹種。
二、灌木以誘蝶、誘鳥之樹種。
三、優先選擇適合於當地氣候且具地區特色之樹種。
四、具季相變化,且為減碳、防汙、耐旱等無惡臭、無直接危害人體
健康,易於維護管理之樹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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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特定區之公有行道樹選定,應配合季節變化選植喬木。
前項喬木配置,應考量生態多樣性,不以單一樹種為限;其植穴
,應以帶狀設計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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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特定區之照明設計,應避免造成光害及影響生態,光源照射方
向採向下式照射為原則,並採下列原則設計:
一、車行道路:採高明度、高光源。
二、公有人行道:以柔和暖色、低光源。
三、指定退縮地:延續鄰地人行通道及公有人行道採系統性設計。
四、指定退縮地以外之空間:應規劃整體照明設計,以暖色燈光為主
,並採分時規劃。
五、建築物採夜間照明設計者:應以分時、分段、分區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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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ㄧ條 本特定區之公用設備及管線,應配合周邊自然景觀及環境特色
,採地下化或綠美化處理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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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特定區之道路轉彎處及車道出入口,應注意視覺通透性,其
複層植栽之灌木高度,應低於 五十公分。
前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
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
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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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特定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綠覆率,以達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前項綠覆率,指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範圍內所有由植被所覆蓋面
積與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比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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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特定區於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種植喬木,應以每三十六平方
公尺種植一棵為原則,不足一棵者以一棵計,每案至少應種植
三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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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特定區指定退縮地之人行通道及鋪面,應採防滑材質,並延
續鄰地人行通道及公有人行道色彩、材質,採連續順平,並採
鋪面引水或入滲設計。
前項以外之空間,應採帶狀植穴設計,植穴應與地面順平,並
採自然入滲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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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特定區指定退縮地植栽及人行通道配置,應配合現有公有人
行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退縮十公尺以上者,配合公有人行道行道樹,配置兩列遮蔭喬
木為原則,得依基地特性,留設至少寬四公尺以上連續淨空人
行通道。
二、退縮未達十公尺者,配合公有人行道行道樹,配置遮蔭喬木為
原則,得依基地特性,留設至少寬二點五公尺之連續淨空人行
通道。
三、樹冠開展之喬木樹種,枝下高離地淨高二點五公尺以上,且具
遮蔭效果之中大型喬木。
前項指定退縮地,以多樣性、複層植栽方式及帶狀設計為原則
,並得依基地特性配置街道傢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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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特定區指定退縮地以外空間之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設置於建築物者,於基地地面一層或地下一層集中設置為原則
。
二、設置於法定空地者,應採綠美化,並設公共衛生維護設施,且
需鄰接基地內通路。
垃圾貯存設備如採垃圾子車者,應留設供垃圾收集車進出車道
及臨停操作空間。
前二項垃圾貯存空間與臨停操作空間,不得設置於指定退縮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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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特定區面臨指定退縮地之圍牆,應採透空或圍牆綠美化為原
則,高度不得高於二點五公尺,牆面透空率扣除牆基應大於百
分之七十以上。
前項牆基高度,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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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特定區之建築物高度,應配合自然景觀風貌,以不破壞自然
天際線與山稜線為原則。
本特定區之建築物量體,宜採前後、高低錯落及多層次設計,
並考量環境背景與建物之協調性,避免單一無變化之巨型、面
狀建築量體,且避免造成環境視覺景觀之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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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特定區建築物立面屋頂、屋身及基座色彩應採用低明度、低
彩度設計,並與本特定區整體自然環境景觀調和,及避免使用
與周邊自然環境衝突之顏色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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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特定區建築物之立面,採凹凸、虛實或材質變化等設計為
原則,增加多樣化與豐富度。
前項建築物立面材料,應配合自然及人文景觀,宜採自然材
質,避免使用反光、眩光材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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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特定區建築物之節能減碳設計,應考量日照時間與方向,
採深出簷、迴廊式陽台、露台、透空柵欄、花架或屋頂綠化
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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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特定區建築物之立面開口面臨主要道路或廣場、公園、綠
地、兒童遊樂場用地者,應採立體綠化設計,於陽台或窗台
設置植栽槽,或採植生牆設計,並設置自動噴灌或滴灌等低
管理維護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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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特定區之建築物屋頂層,應實施綠化且屋頂層綠覆率以達
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前項設計採斜屋頂者,屋頂層扣除斜屋頂投影面積外之綠覆
率以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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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特定區之建築設備,應採綠美化設計,並依下列原則設置
:
一、建築物立面臨道路或廣場、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用地者
,應避免設置空調設備機台、工作曬衣陽台,如必須設置,
應配合格柵、百葉等改善設施。
二、屋頂水箱、冷卻塔等建築物設備,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
並收納於建築物之設備空間,避免與周邊自然景觀產生衝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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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特定區之申請案,除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
保持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
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前項各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得採併行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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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中所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大坑風景特定區景
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除牴觸法令規定者外,得不受此原
則性之規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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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訂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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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