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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健全轄管原住
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原民中心)文物典藏與管理機制,特設置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文物典藏與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原
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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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管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政策規章之訂定與修正。
(二)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工作方針之核定。
(三)原住民文化資產之管理與運用。
(四)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經費預算之審核。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業務諮詢及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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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管會設置委員共七人,分屬外聘委員與內派委員。外聘委員五人,
由原住民族文化、文物保存或相關於委員會審議內容所需之專業領域
的專家學者擔任;內派委員二人,均由原民會機關首長指派,並由其
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原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
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補聘(任)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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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補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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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管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
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
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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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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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管會會議須有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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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管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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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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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經費或原民會相關預算經費編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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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原民會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