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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照顧鄉親人身安全、減輕因事故
造成死亡及殘障之經濟負擔,以保障鄉親生活安定,設置臺中巿龍井
區公所鄉親團體意外保險承保公所拒賠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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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本區保險承攬廠商拒絕理賠案件,檢視相關拒賠原因事由、對
於應理賠而拒賠案件,促其理賠,並給予鄉親相當之協助,以
保障鄉親權益。
(二)委員會審議拒賠案件,必要時得請保險承攬廠商列席陳述意見
說明。
(三)保險承攬廠商拒絕理賠案件,倘經受益人提起訴訟,並經司法
判決確定受益人勝訴者,每一案件記罰一點,累計達一定點數
,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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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社會課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均由區長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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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派(聘),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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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視需要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除前項情形外,本開會時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聘任社會公正人
士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可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決議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意見同數時
,由主席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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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對涉及自身利益應自行迴避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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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所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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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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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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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