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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
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等相關措施,維
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法)第七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準則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
事項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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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本局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局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但不包括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本局員工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域外,對不特定之個人有第三點所定性
騷擾之情形,經被害人向本局申訴或經警察機關移送時亦適用之。
本局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工法者,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
上級機關提出申訴;適用性騷法者,應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
會局)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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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工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法第二
條規定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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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應積極防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
處理措施,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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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應公開揭示並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可隨時取得資
料之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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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及專用電子信箱,並於本局
網站公開揭示:
(一)申訴專線電話:04-23811119轉411、419
(二)申訴傳真:04-23820663
(三)申訴專用電子信箱:personnel@tccf.gov.tw
(四)申訴專責單位:本局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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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1、協助申訴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
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
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4、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
、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
調查程序。
6、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
戒或處理。
7、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
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
1、協助被害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
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4、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
提起申訴。
5、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6、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
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局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本局與其他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
者,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二項所定立即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本局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應即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
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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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
,避免性騷擾事件之發生。
本局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採
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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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應對下列人員實施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一)本局員工,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
每年定期參加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以各級主管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單位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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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申評會)。申評會設置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並
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
員由局長就本局員工聘(派)兼任之,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
人士,且女性委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申評會成員為無給職,任期三
年,期滿得續任。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申評會召集會議時,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應有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於處理申訴事件時,除申評會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下稱調查
小組)調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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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
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間如下: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
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
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第一項申訴,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其以言詞或電子郵
件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
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記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不合前二款規定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
四日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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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七日內組成調查小組開始調查,調
查小組成員三至五人,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
,且女性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確保當事人隱私,調查
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申評會審議。
(三)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
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
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
(四)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
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五)受理性騷優事件應依適用法規通報下列單位:
1、適用性工法之事件,接獲被害人申訴及作成決議時,應至
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填報。
2、適用性騷法之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通知社
會局。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
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第二款撰寫調查報告書,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撰稿費,非本局兼任之委員出席會議時並得支
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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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二)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
(三)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所。
(四)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五)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六)提起申訴逾期。
本小組對於因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而不予受理時,應於收受申訴
或移送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市府勞工局
或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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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適用性騷法之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
件再行申訴。
適用性騷法之事件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除權勢性騷擾外,獲
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社會局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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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申訴事件之調查單位為之,並
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
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
必要處置。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
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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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
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
或服務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依前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
騷擾,或 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
職、免職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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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決議、懲處之結果,得依下列法令提起救濟
:
(一)適用性工法之性騷擾事件:
1、公務人員及聘用人員自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經
本局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2、公務人員及聘用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依性工法第三十二
條之一規定,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二)適用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依性騷法第十六條規定,自行政處
分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局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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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有關人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責任,不得
對外洩漏。違反者,應即終止其參與並由本局依規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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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局員工時,若經調查屬實者,申評會應速
將調查結果送交考績委員會為適當之懲處,並予追蹤、考核及監督
,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本局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
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經證實有
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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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法
院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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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局應協助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
、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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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陳請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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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性騷擾相關法規規定及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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