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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工字第11300526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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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加強辦理工程品質及施工安
    全衛生管理督導,特依臺中市政府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考核作業要點
    設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或指定高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副
    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首長或其指定高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執行秘
    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置委員若干人,由召
    集人就教育局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或外聘工程專業人員遴聘之。
    本小組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工程主辦人員、工程主辦單位主管及工程
    主辦機關高階主管。
    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各受督導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三、本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品
    質、施工進度及工地安全衛生及文件紀錄管理進行督導,主要督導項
    目如下:
   (一)施工品質
       1.施工現況是否符合設計圖說及規範,並參照工程會頒定工程施
         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進行各部位之尺寸檢查、施工品質查核
         及材料抽查檢驗。
       2.其他施工組裝等細部則依施工規範之施工標準進行檢查。
   (二)施工進度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變更設計辦理情形。
   (三)工地安全衛生
       1.針對工地內及周邊環境之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情形進行檢查。
       2.工地周邊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情形。
   (四)文件紀錄管理
       1.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
         核定紀錄、材料設備抽查及施工抽查紀錄、品質稽核、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缺失改善追蹤管制、監工日報表及施工進度監督
         之文件紀錄及執行情形。
       2.承攬廠商之品質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
         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
         件紀錄管理系統、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施工日報表、專
         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及工程剩餘土
         石方處理之文件紀錄及執行情形等。
四、本小組督導對象為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者。
    本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督導,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方式赴
    工地進行督導。
五、工程督導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應對教育局年度執行採購金額預算達公告金額
        以上工程標案辦理督導。
      1.公告金額至新臺幣一千萬元工程之督導比例為每年百分之十以上
        。
      2.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五千萬元工程之督導比例為每年百分之
        三十以上。
      3.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之督導比例為每年百分之百。
    (二)工程主辦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督導,施工期間每月平均
        督導二次以上。
六、本小組督導作業方式:
    (一)督導計畫 
        本小組每次對受督導工程之選定及該次督導分組領隊及組員之選
        派,由業務單位簽請召集人決定之。
    (二)督導前置作業
      1.函送工程督導通知表(表一)通知受督導單位及本小組督導成員。
      2.受督導單位填寫工程基本資料表(表二)於督導時提供本小組參考。
    (三)督導前會議
      1.本小組與受督導單位之成員介紹。
      2.說明督導依據、程序及執行方式。
    (四)實施督導
      1.實施督導時,受督導單位之相關人員應在場。
      2.審閱文件紀錄並赴工程現地瞭解執行情形,參考工程會頒布之查
        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五)督導後會議
      1.由督導人員說明督導情形結果與提出建議事項並予評分,及填具
        工程督導紀錄表(表三),交由業務單位彙整。
      2.受督導單位對督導結果回應。
    (六)督導紀錄通知
        於督導後七個工作日內函送工程督導紀錄表(表三),陳召集人核
        閱後送工程主辦機關督促監造單位與廠商於限期內改善完成。
    (七)督導缺失之追蹤管制
      1.受督導單位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於督導紀錄所訂期限內填
        寫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四),並檢附佐證資料及照
        片(表五),經監造單位審認後,由工程主辦機關彙送本小組審查。
      2.本小組就受督導單位填報之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四
         )之矯正、原因分析、預防措施及追蹤矯正等,審查認可後予以
        結案;需改善時應持續辦理追蹤,直至結案為止。
      3.為確保工程督導機制之有效性,本小組督導之缺失,督導後應登
        錄工程督導缺失列管表(表六)追蹤,由本小組實施追蹤管制,並
        得隨時派員複查。
七、本小組執行工程品質督導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員評分之
    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
    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丙等。
    督導成績列丙等者,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
        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三)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造人員。
    (四)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
八、工程督導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
    或契約約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
    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九、本小組督導工程品質結果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扣罰: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督導成績未達八十分(甲等)扣十點;未達
        七十五分,扣十五點。
    (二)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督導成績未達八十分(甲等)扣五點;未達
        七十五分扣罰十點。
    (三)每點扣罰金額依下列計算之。
      1.巨額之工程:新臺幣八千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新臺幣四千元。
      3.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新臺幣二千元。
      4.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新臺幣一千元。
十、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得通知承攬廠商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
    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約定辦理。
十一、工程主辦人員於施工期間所辦理之督導,應填具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工程督導紀錄表(表七),經陳核單位主管後送監造單位,監造單位
      應督促廠商限期改善督導缺失,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
      存,其應檢討改善者,監造單位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填具工程
      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四) 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工程主
      辦人員應登錄個案工程督導缺失列管表(表八)追蹤。
十二、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教育局(或本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
      ,依契約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