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臺中市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設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中捷運公司),並制定本自治條
例。 |
|
第二條 臺中捷運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九人,置監察人三人。 |
|
第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章程、組織規程之初審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審議。
二、總經理之任免、遷調。
三、重大業務及用人計畫之審議。
四、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資金運用。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盈餘分派之審議。
七、各項章則之審議。
八、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審議。
九、前款以外重要契約及委託事項之審議。
十、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十一、所屬分支機構之設置、裁撤及更名之審議。
十二、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十三、新股發行之審議。
十四、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審議。
十五、其他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 |
|
第四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公司簿冊及文件。
四、查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並調查實況報
告意見於股東會。
五、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
,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人。
六、其他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之事項。 |
|
第五條 臺中捷運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
之,依據有關法令及董事會決議綜理一切業務,並置副總經理輔佐
之。 |
|
第六條 臺中捷運公司副總經理(或同職務列等)以下從業人員,依公
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人事規章有關薪給、獎金、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
董事會通過後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
|
第七條 臺中捷運公司之本府持股比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受臺中市議
會監督,應於每一正式會期向議會說明公司營業計畫及進行工作報
告,並視業務需要,得設各處、室、課。 |
|
第八條 臺中捷運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本府核定: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訂(修)定。
二、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
三、公司資金與現金之管理、調度。
四、國外借貸。
五、公司組織規程訂(修)定。
六、公司營業方針、事業計畫、預算、決算及超支併決算之核
定事項。
七、運價訂定。
八、董事長、總經理出國。
九、因公派員出國計畫。
十、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十一、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
十二、以公司財產為擔保之借款。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款、第十一款、
第十二款,因有關影響市民權益,增加市庫負擔部分,報本府核定
後,應送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始得進行之。 |
|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