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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臺中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第四條及
第九條回饋地方之意旨,前竹里辦公處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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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執行單位為前竹里
辦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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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及烏日區公所依回饋金自治條例規定,核
定每年度之回饋金額通知前竹里辦公處,前竹里辦公處每年
得依金額多寡調整本要點之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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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回饋對象:前竹里里民。
一、獎學金申請者:須當事人或父母其中一人設籍於前竹里
行政區滿六個月以上,並有居住事實。
二、生育補助費申請者:須父母其中一人設籍於前竹里行政
區滿六個月,並有居住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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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竹里里民生育補助金(新台幣):每胎次5000元;雙胞胎
以上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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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生育補助期限及所需文件:
一、申請期限:嬰兒出生日二個月內。
二、申請文件:申請書、出生登記戶籍謄本正本(父或母其
中一人需同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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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前竹里里民就讀政府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專技院校、高中、高
職、國中、國小(五、六年級)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含夜間部具有學籍之正式生,不包括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在
職、留職、暑期進修班等非正式學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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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業成績以一學年計(上、下二學期)平均達下列成績者頒
發獎學金。
一、大專技院校、高中(上、下二學期)成績均達75分以上
(含75)。
二、高職、國中(上、下二學期)成績均達80分以上
(含80分)。
三、國小(五、六年級)學期各項成績優等或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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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大專技院校每名1500元;高中、高職
每名1200元;國中每名1000元;國小(五、六年級)每名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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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獎學金申請時間及所需文件:
一、申請期限: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申請文件:申請書、學業成績正本(上、下學期)、戶
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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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前竹里辦公處受理里民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合格後,每月
彙整一次,於次月10日前造冊函送烏日區公所申請核撥補
助金,頒予里民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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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當年度回饋金不足支應或申請人數不足致使回饋金有餘額
時,得由前竹里里長召集各鄰鄰長、社區理事長及總幹事
開會,調整年度執行計畫;將第五條生育補助金、第九條
獎學金及執行回饋金行政費用概算表列金額,在回饋金預
算總額度內相互勻支使用,並於函報烏日區公所備查後核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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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要點如有因回餽金多寡及環境變遷等因素或其他未盡事
宜,得由里長召集各鄰鄰長、社區理事長及總幹事開會修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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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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