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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受理戶外火舞表演申請許可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預字第105003017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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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鑑於近期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相關團體於本市轄內觀光夜市
    附近及公園等處進行戶外火舞表演,為避免觀賞民眾因火舞表演燃燒
    致人命傷亡意外發生,臺中市政府特於一○五年六月十四日公告「戶
    外火舞表演」係屬易致火災之行為(臺中市政府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府授消預字第一○五○一二○二八一一號公告),並訂定「臺中市戶
    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臺中市政府一○五年六月十四日府授法規
    字第一○五○一二三四○三號令)」;另為加強戶外火舞管理,特定
    本執行要點。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二)消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三、受理流程說明:
  (一)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戶外火舞表演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人及表演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
        表演人員非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檢附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表演人員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影本。
     4、申請人之防火管理人證書影本。
     5、表演企劃書。
     6、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7、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二)消防局:(核實審查資料)
     1、應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會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場地
        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表演場所。
     2、實地勘查時,與會單位應填寫戶外火舞表演許可作業實地審查表
       (附件二);另各大隊於表演期間,得派員至表演場地進行抽查。
     3、核實審查資料後,如予退件應一次告知相關法規及補正資料。
     4、經審查後核發許可書(附件三)。
四、裁罰規定:臺中市政府已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一○五年
    六月十四日府授消預字第一○五○一二○二八一一號公告戶外火舞表
    演屬本市易致火災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請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
    (分隊)加強宣導民眾週知,如經查獲違反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
    管理辦法規定者,應填製舉發違反消防案件通知單,並檢附採證資料
    (談話筆錄及照相或錄影)移送本局據以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裁處,
    以維護公共安全。
五、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受理戶外火舞表演申請許可標準作業流程圖,詳如
    附件四。
六、本作業執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