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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
推動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以提昇整體服務品質,形塑行政效
能新氣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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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隊員遴選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願遵守本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及其他
相關規定、不支領薪資者。
(一)符合並具備以上條件願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應檢
具個人資料向本所報名,並由本所擇優錄取。
(二)志願服務隊置隊長一人,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綜
理志工隊服務事項,並受本所指揮監督;另置副隊長一人、行
政幹部若干人,由本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協助隊長辦
理隊員聯繫、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三)隊長、副隊長、行政幹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
、副隊長及行政幹部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隊務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由隊長擔任召集人並
任主席。定期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臨時會議於隊長認有必
要,或經隊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會議之召開,可由本
所協助提供場地事宜。
(五)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個人資料或機關公務上內部訊息,
有保守祕密之責。
(六)志工依本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由本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本所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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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三)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四)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五)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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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服勤守則如下:
(一)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應服從本所、志願服務隊隊長及副隊長
之督導。
(二)志工應依排訂之志工分組及服務日程表出勤;因故無法如期出
勤時應事先請假,並由現職隊員中自覓隊員代班或由志工幹部
調配隊員執勤,避免缺勤造成服務空窗。以上程序完成並通知
本所後視為完成請假程序。
(三)每月至少執勤二次(特殊原因除外),志工無故缺勤三次以上(
含未告知或未完成請假程序而不執勤者)時,視為自動辭職。
(四)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服務背心,並配戴本所製作之服務證。
(五)民眾詢問問題時應耐心傾聽,瞭解民眾需求,以正確引導或服
務。
(六)志工服務應持主動、積極、真誠、互信、親切之態度,並維得
宜之言行舉止,避免有損形象之舉動(如服務時聚眾聊天、高
聲談笑、洽辦私事或打瞌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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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進志工未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訓練者,由本所輔導該志工完成訓
練,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協助申請。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志工隊
員聯誼活動。服務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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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所業務主管、承辦人及志工隊幹部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
;發現缺失時應即時導正,對於服務表現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或表揚;並應依各項志願服務獎勵規定提報志工接受獎勵。
(二)對於服務卓越、有特殊功績達內政部或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等相
關單位之規定者,得由本所函報表揚單位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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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有以下情事者本所得予止聘,並收回志願服務證,且所有權利自
止聘日起終止:
(一)因故不能繼續服務者。
(二)將志願服務證借予他人使用者。
(三)未遵守前述服勤守則或違反本所相關規定者。
(四)言行舉止損及本所聲譽者。
(五)值勤次數未達規定者。
(六)除以上各項之情事外,經本所考核認定不適擔任本所志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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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本所
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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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
預算支應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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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實施要點於簽奉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