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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規範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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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區長兼任;設置副召集人,由本所主
任秘書兼任之;小組成員由本所各課主管兼任之;另置幹事1人,
由檔管人員兼任之,協助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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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如無前項各款事宜時,至少三年召開會議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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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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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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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退休人員、地方士紳、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
關人員列席會議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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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所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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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內預算項下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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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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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呈請 鈞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