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公務機密安全,確保機密
資料不外洩,特依據行政院一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院臺綜字第一零四
零一三零四五三號函修正之「文書處理手冊」及「政風機構維護公務
機密作業要點」第三點訂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
機密維護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教育局政風室(以下簡稱政風室)應負責教育局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
劃、協調、推動、執行及洩密之發掘、查處,以確保公務機密。 |
|
三、政風室應結合教育局環境狀況、業務特性、員工需要等,配合實際發
生案例,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加強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
|
四、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內容如下:
(一) 公務機密相關法規。
(二) 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 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四) 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
|
五、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應妥慎採取保密措施,實施要領如下:
(一) 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負責處理機密文書。
(二) 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 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四) 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應依規定妥慎傳遞。
(五) 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管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六) 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
註銷事宜。
(七) 澈底銷燬: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派專人監督澈底銷燬。 |
|
六、各級主管及參與決策或承辦機密人員,不得擅將保管或知悉之機密向
無關人員洩露。所有機密資料非經奉准,不得攜離辦公處所或向任何
人提供。 |
|
七、發布新聞應指派人員統一辦理,各單位亦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發布
新聞不得涉及公務機密內容,其他人員不得向外界發布有關公務消息。 |
|
八、處理機密文件儘量減少經手人員及作業流程,並應與普通公文書分開
登記處理,以信封袋密封持會或持批。機密文件處理完畢後應立即歸
檔,並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確實管理。 |
|
九、機密文件之封發,應用雙封套妥慎密封,交郵(掛號)傳遞或派人傳送
。收到密件須詳細檢查密封印花或封口,有無破損重封跡象,以憑根
究。 |
|
十、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與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廠商於
簽訂採購或維修契約時應訂定保密條款,並於廠商維修時,派員在場
全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
|
十一、儲存各項機密文件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微縮影片(捲)、光
碟及隨身碟等媒體,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及上鎖,
並與非機密資料或程式等媒體分別儲存。 |
|
十二、召開重要行政會議應注意保密措施,出席人員嚴格限制,並儘量以
口頭報告代替書面報告發言。會議分發會議資料應予編號或會後收
回,會議紀錄亦應妥慎處理。 |
|
十三、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每年至少應檢討一次,符合變更
或註銷機密等級者,應依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
之機關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 |
|
十四、政風室應協調資訊人員加強資訊使用管理及內控機制,嚴禁人員越
權查閱,以防止公務機密外洩。 |
|
十五、政風室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資訊、研考、事務人員)實施公
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如下:
(一) 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 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三) 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
,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陳報上級政
風機構。
(四) 政風室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
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
|
十六、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人事甄選、重要會議、工程招標、大陸人士參
訪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等,應知會政風室。政風室應協調業務承辦
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必要時得會同業務承辦單位策訂專案保密措
施,簽報局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
|
十七、機密洩漏之處理:
(一) 凡使用或保管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傳真機、電話
之人員發現機密資料洩漏、遺失,或有洩漏、遺失之虞者,除
逐級陳報外,應即知會政風室。
(二) 政風室對於屬教育局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即密報機
關首長,另陳報本府政風處處理。
(三) 政風室對於非屬教育局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通報該
管機關政風機構,另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四) 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政風室查證完成,認為涉有行政責
任者,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簽報局長依行政懲處規定
程序處理;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併同貪瀆案件處理。
(五) 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
室應經局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
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
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