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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資訊設備報廢變賣資料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石區政字第104000107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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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加強資訊安全避免資訊機密外洩,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
    設備報廢及變賣之資料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訊設備,係指電腦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
    資訊機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公務機密或
    個人權益有關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
    件。

三、資訊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申請報廢並應清空
    硬碟資料,避免資料外洩。

四、辦理資訊設備報廢時,應向財產管理人員申請,依財產報廢程序辦
    理,並由本所資訊管理人員協助確認設備是否堪用。
五、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變賣之資料處理,其作業流程及
    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電腦、伺服器等資訊設備報廢減損變賣經簽准同意再經財
         產報廢程序辦理完成後,應由保管人先自行清空電腦硬碟資料
         ,可選擇將該硬碟拔除後加以物理性破壞(例如以鐵鎚敲擊使
         其變形、鑽孔破壞)或使用軟體 File Shredder (電腦資料
         清除軟體)清除資料後連同「資訊設備報廢資安檢核表」
         (附件1)移交資訊管理人員進行實際勘驗。
   (二)若報廢筆記型電腦,因其硬碟拆卸困難,則請財產保管人將整
         台筆記型電腦連同「資訊設備報廢資安檢核表」送交資訊管理
         人員進行硬碟銷毀作業。
   (三)資訊管理人員於勘驗後,通知保管單位取回已完成勘驗程序的
         硬碟、筆記型電腦連同申請單,以續完成財產報廢程序。
六、已完成報廢程序且資料清除之資訊設備,得移至倉庫或儲藏室妥善
    保管,一併報廢或變賣。

七、本要點如有未儘事宜得隨時補充。
八、本要點於奉區長核定後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